部长的作用与印度尼西亚国的规划、管理和业务活动是分不开的。作为总统的助理,部长执行与国家有关的任务,目的是促进印度尼西亚国家的发展。据我们所知,总统任命了几位部长协助他们在政府中的职责。

分配给部长的任务当然根据部长的部门进行划分。

印度尼西亚部长的职责和义务可分为几个部门,即海事部长、通信和信息技术部长、国有企业部长、人力部长、法律和人权部长(人权)、教育和体育部长、经济部长、外交部长、内政部长,和其他几个部门。

国务部长的职责

国家部委的职责如下:

跟踪和协调在其部门负责的某些领域确定的政策和方案的执行情况。

为了解决出现的所有问题,并根据必须协调的实地条件的所有发展来寻求这些问题的解决办法。

与各总干事和其他机构领导人协调,合作克服与国内协调领域有关的问题。

关于国务部,2008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法》第39号对此进行了规定,其中规定,该部的职责是在政府中执行某些事务,协助总统管理州政府。

当然,国家部委在履行职责时,有义务以既定的法律法规为基础。

国家部委职能

根据2008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法》第39条关于国家部委的第8条,其职能包括:

1. 该部在履行职责时,对第5条第1款所述事项负有责任,即:

制定、规定和执行各自领域的政策 管理国家财产/资产,这是他们的责任 监督各自领域的职责过程 开展从中央到区域的技术活动

2. 执行第五款第(二)项所述事务的部在履行职责时,履行下列职能:

制定、规定和实施各自领域的政策: 管理国有资产,这是他们的责任: 监督和履行各自领域的职责: 对各地区各部门的事务运行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技术活动

3. 执行第5款第3款所述事务的部在履行职责时,履行下列职能:

制定和规定各自领域的政策: 协调和同步执行该领域的政策; 管理国家财产/资产,这是责任 监督该领域的相关任务。 国家部委管理局

国家部委拥有权力或权力,包括:

协调向总统和副总统提供家庭和礼宾服务。 执行总统授权的某些任务。 以现有行政权力进行权力事务。 根据已经制定和生效的法律规定和条例调整的其他权力。 以行政权力的形式拥有权力或权力,即执行法律的权力。由于现有的行政权力,国家部委有下列权力: 执行由具有立法权的机构确定和确定的法律法规。 与总统和副总统一起进行治理。 在国内外实施国家秩序。

这些是部长的职责和权威。希望上面的解释能增加你的洞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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