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达 - 犯罪和企业专家Jamin Ginting教授,S.H.,M.H.,M.Kn博士说,在锡贸易腐败的案件中,国家损失为300万亿印尼盾,使用Minerba和环境法进入行政领域比使用Tipikor法诱捕它更合适。
「在使用使用实际的《环境法》来计算国家损失的情况下,行政和刑事制裁受到监管,那么为什么在那里使用腐败法呢?由于关于环境管理的第32号法律没有一项条款来规范腐败犯罪,因此必须将此案撤回到环境刑事规定中。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腐败犯罪,除非在许可证或其他许可证的管理中被证明存在贿赂,否则参考腐败法,“Jamin Ginting在PN Tipikor Central Jakarta,星期一(25/11/2024)说。
Pelita Harapan大学的讲师还评估说,检察官在使用环境和林业部第7号部长的规定和环境法来计算锡腐败案中的国家损失时,对检察官的行为不合适,因为《环境法》规定,进行调查的当局是警察和PPNS,因此在本案中,kejagung调查员已经夺取了权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条和第7条的规定,很明显指出,调查员的意思是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警方,调查员的意思是警察和PPNS。因此,没有提到检察官,它应该是PPNS调查员和警察的权力。这是我们法律的弱点,每个人都想成为调查员,那么检察官也想成为调查员,“他补充说。
“因此,腐败犯罪条款的应用实际上在这里无关,因为适用的只是《环境法》的规定,而不是《打字员法》的规定,”他说。
佩利塔哈拉潘大学法律研究计划讲师还强调,执法部门(检察官 - Red)不应仅关注《打字员法》第2条和第3条,因为还有其他条款,如第5条、6条、7条和第8条,似乎也是必要的。
「我们需要对此做出纠正。这意味着我们的法律需要得到修订,以及执法,以便并非所有腐败犯罪都只能从第2条和第3条中看出,还有许多其他文章需要进一步探索,“他说。
帕贾贾兰大学法学教授H. Romli Atmasasmita SH.博士也传达了同样的事情,LLM表示,《腐败法》第14条在处理腐败案件时有界限。
那么,如果有与采矿问题有关的内部案件从未处理过,在《矿业法》中,没有与那里的腐败犯罪有关的参考,罗姆利说,在《蒂皮科尔法》第14条中,有人回答说,如果另一项法律中有违规行为不导致蒂皮科尔,那么适用的是《矿业法》,而不是基于合法性原则的蒂皮科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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