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达 - 宪法法院裁定,非中立的TNI / Polri的地方官员和成员,即做出有利于或伤害选举候选人一对的决定或行动,可被判处监禁和/或罚款。
这些规定是宪法法院的裁决,该裁决将“区域官员”和“TNI / Polri的成员”一词纳入2015年第1号法律关于州长,摄政王和市长选举的第188条的规范。
MK Suhartoyo主席在宣读ANTARA于11月14日星期四报道的第136 / PUU-XXII / 2022号决定时说:“完全批准请愿人的申请。
第1/2015号法律第188条规定:“凡故意违反第71条所述规定的国家官员、国家民事机构官员、村长或其他名称/村长,应处以至少1个月或最多6个月的监禁和/或最低600,000.00盾或最高6,000,000.00盾的罚款。
宪法法院认为,第1/2015号法律第188条是与第71条相配的规范。在其发展过程中,第71条通过2016年关于州长,摄政王和市长选举的第10号法律进行了修订,特别是在第(1)款中。
2015年第1/2015号法律第71条第(1)款仅载“国家官员、国家民事机构官员和村长或其他名称/村长被禁止在竞选期间做出有利或伤害一名候选人的决定和/或行动。
第10/2016号法律第71条第(1)款增加了两个新的法律主体,即“区域官员”和“TNI / Polri的成员”。
虽然第1/2015号法律第71条第(1)款是主要规范,但事实上,这一变化没有纳入第1/2015号法律第188条的规范,这是二级规范。
此外,第10/2016号法律不修改第188条的规范,以便规范惩罚的二级规范仍然适用并参考第1/2015号法律第188条。
宪法法院认为,这一条件使得没有与增加的两个新法律主体的惩罚规范有关的法律确定性和适当性,即地区官员和TNI / Polri的成员。
作为二级规范,第1/2015号法律第188条为执法部门提供的指导方针,如果10/2016号法律第71条第(1)款不遵守或违规,则行事。
既然这两条的规范是成对的法律规范,第1/2015号法律第188条的规范必须明确、谨慎、详细地制定,以免为执法目的造成问题。
“在本案中,法院审查了第1/2015号法律第188条,该条与第10/2016号法律第71条第(1)款有关,事实证明,在第1/2015号法律修订后,两种配对规范中,法律主体的范围确实存在差异,”宪法法官Arief Hidayat在宣读宪法法院的考虑时说。
宪法法院指出,两条之间初级和二级规范的制定不一致可能会造成违反宪法的法律不确定性。
在此基础上,宪法法院得出结论,法律顾问Syukur Destieli Gulo提交的物质测试申请的论点,这是完全合法的。因此,第1/2015号法律第188条现在补充说:
「任何故意违反第71条所述规定的州官员、地方官员、国家民事机构官员、印尼国民军/波里人和村长或其他名称/村长,都应处以至少1个月或最多6个月的监禁和/或最低600,000.00盾或最高6,000,000.00盾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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