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GYAKARTA – 何种类型的严重侵犯人权?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最好知道什么是人权,或者通常被人权缩写。
根据1999年关于人权的第39号法律(UU HAM)第1条,人权的含义是一系列权利,这些权利包含在人类作为全能上帝的产物的本性和存在中,是他的恩典,必须得到国家,法律,政府和每个人的尊重,维护和保护,以造福和保护人类尊严。
好吧,当一个人的人权被他人尊重、忽视、扣除或剥夺时,就会发生侵犯人权。
Rhona K.M Smith等人出版的《人权法》一书中,侵犯人权被解释为侵犯国家义务,这些义务源于国际人权工具,既是因为自己的行为(委托行为)又是因为自己的疏忽(委托行为)。
此外,Romli Atmasasmita在《印度尼西亚人权法院及其执法》一书中称,严重侵犯人权行为是一种系统和广泛的手段。这两个词都是附加和绝对的关键词,必须存在于每一次严重侵犯人权,特别是与人道主义罪有关的关键词。
这种系统和广泛的要素是一个重要而重大的因素,区分着严重侵犯人权和普通刑事犯罪。
在印度尼西亚,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分为两种类型,即种族灭绝罪和危害人类罪。
2000年关于人权法院的第26号法律对此作了规定。
法律解释说,种族灭绝犯罪是任何行为,以意通过以下方式摧毁或摧毁所有或部分群体,民族,种族,民族团体,宗教团体:
同时,危害人类罪是作为广泛或系统攻击的一部分犯下的行为,众所周知,攻击是直接显示给平民的。
这种类型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可能以以下形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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