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GYAKARTA – 何种类型的严重侵犯人权?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最好知道什么是人权,或者通常被人权缩写。

根据1999年关于人权的第39号法律(UU HAM)第1条,人权的含义是一系列权利,这些权利包含在人类作为全能上帝的产物的本性和存在中,是他的恩典,必须得到国家,法律,政府和每个人的尊重,维护和保护,以造福和保护人类尊严。

好吧,当一个人的人权被他人尊重、忽视、扣除或剥夺时,就会发生侵犯人权。

Rhona K.M Smith等人出版的《人权法》一书中,侵犯人权被解释为侵犯国家义务,这些义务源于国际人权工具,既是因为自己的行为(委托行为)又是因为自己的疏忽(委托行为)。

此外,Romli Atmasasmita在《印度尼西亚人权法院及其执法》一书中称,严重侵犯人权行为是一种系统和广泛的手段。这两个词都是附加和绝对的关键词,必须存在于每一次严重侵犯人权,特别是与人道主义罪有关的关键词。

这种系统和广泛的要素是一个重要而重大的因素,区分着严重侵犯人权和普通刑事犯罪。

在印度尼西亚,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分为两种类型,即种族灭绝罪和危害人类罪。

2000年关于人权法院的第26号法律对此作了规定。

法律解释说,种族灭绝犯罪是任何行为,以意通过以下方式摧毁或摧毁所有或部分群体,民族,种族,民族团体,宗教团体:

同时,危害人类罪是作为广泛或系统攻击的一部分犯下的行为,众所周知,攻击是直接显示给平民的。

这种类型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可能以以下形式出现:

因此,有关何种类型的严重侵犯人权的信息。只需 VOI.ID 即可获得其他选项的新闻更新。


The English, Chinese, Japanese, Arabic, and French versions are automatically generated by the AI. So there may still be inaccuracies in translating, please always see Indonesian as our main language. (system supported by DigitalSiber.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