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达 - 宪法法院(MK)宣布了2009年关于麻醉品的第35号法律第146条第(1)款和第(2)款,该款规定了对犯有宪法永久性麻醉品犯罪的外国人(WNA)的驱逐。

“起诉,完全拒绝请愿人的申请,”宪法法院院长Suhartoyo在宣读ANTARA于9月26日星期四报道的第95 / PUU-XXII / 2024号决定时说。

Yuyun Yuanita提出了这个物质测试案。她是一名瑞士人的妻子,她被驱逐出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管辖范围,因犯有毒品罪而被禁止返回。

Yuyun认为,这篇文章对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境内犯下毒品犯罪的外国人结婚的配偶和儿童造成了不公正和歧视。

Yuyun说,该文章的实施使他无法与丈夫或儿子的父亲聚会,因为被证明犯有毒品犯罪行为的外国人被驱逐出境并禁止返回印度尼西亚。

在此基础上,对于宪法法院,Yuyun要求禁止对犯有麻醉品罪的外国人进行驱逐和重新入境,但禁止与印度尼西亚公民合法结婚并有婚姻子女的外国人。

宪法法院指出,针对这一论点,Yuyun质疑的驱逐出境和重新入境禁令的安排是正确的法律政治,是国家保护所有印度尼西亚民族义务的一部分,必要的。

“此外,到目前为止,麻醉品犯罪或犯罪尚未得到妥善处理,甚至在犯罪者和受害者案件数量的背景下,它们往往数量高或大规模,”宪法法官Arief Hidayat说。

宪法法院认为,在根除麻醉品和精神药物的法律需要方面,《麻醉品法》第146条第(1)款和第(2)款所载的安排是满足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管辖范围内预防和打击麻醉品犯罪的法律需要。

“在这种情况下,所述的安排可以被认为具有法律政策,以保护整个印度尼西亚民族和整个印度尼西亚流血事件,如1945年NRI宪法序言第四阿莱尼亚所述,”Arief说。

同时,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驱逐出境和威慑行为是可能的,并受到《麻醉品和精神药物根除公约》的监管。

宪法法院裁定,Yuyun的要求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境内根除毒品犯罪的精神不一致。

请愿人要求的新食用,恐怕这实际上可能成为印度尼西亚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进行的麻醉品流通的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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