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达 - 区域选举法第7条第(2)款的物质测试申请人Abu Rizal Biladina质疑区域负责人候选人住所的规定,因为该条没有明确规定。
“请愿人因第7条第(2)款的颁布而受到宪法权利的侵害,该款没有明确规定要求地区领导人的本地化,”阿布在宪法法院初步审查听证会上说。
根据印度尼西亚大学法学院的学生的说法,由于《选举法》第7条第(2)款的实施,他遭受了两次潜在的损失。
首先,他评估说,该文章不包含区域负责人候选人的本地化要素,因此有可能产生对该地区日益严重的问题不敏感的区域负责人。
“没有本地元素会对区域发展中的政策产生影响,这些政策不是基于本地价值观的,所采取的方法不符合当地的条件,”阿布说。
其次,他强调了非来自该地区的选举参与者和获胜者人数的事实。据他说,这种情况有可能损害该地区的土著人民。
阿布·阿布认为,区域负责人是代表区域领导人的要素,因此应根据住所选择,以确保候选人了解区域问题。
阿布说,印尼的政治动态往往使干部接近国家一级的党内精英成为地区首脑候选人。
这些条件导致区域一级的干部,他们一贯建设区域,被社区所知,被那些与中央领导委员会更接近职位的干部所阻碍,即使干部不是区域的儿子/女儿。
“请愿人只希望宪法法院能够保守宪法,以拯救地区选举,以避免国家领域政治精英的交易,以干预地区选举,”他说。
在此基础上,阿布·阿布要求宪法法院,《选举法》第7条第(2)款附上关于地区负责人候选人和地区副负责人候选人住所的规定,其中规定:
「居住在候选人确定前至少5(五)年以内提名所在地区。
MK副主席Saldi Isra主持了第118 / PUU-XXII / 24号案件的初步听证会。法官小组让阿布有机会在14天内纠正他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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