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众议院第二委员会主席艾哈迈德·多利·库尔尼亚·丹(Ahmad Doli Kurnia Tandjung)表示,他的机构将在中长期评估宪法法院的立场,因为它被认为从事许多不是他的权威的事务。

“稍后,我们将评估宪法法院的立场,因为我们应该评估有关该系统的一切,从选举制度到宪法制度。在我看来,宪法法院做得太多的事情,这实际上不是宪法法院的事情,“多利在8月29日星期四在雅加达收到的一份声明中说。

根据多利的说法,其中一个例子是关于地区选举的。他说,宪法法院应该审查2016年关于地区选举的第10号法律,该法律与1945年宪法相冲突,但最终宪法法院参与了技术事务,因此被认为超出了其管辖范围。

“此外,许多裁决将DPR作为立法者的权力作为立法者。立法者只是政府和DPR,但似乎宪法法院是第三个立法者,“他说。

因此,他表示,众议院将改变法律法规治理的等级,因为宪法法院的裁决是最终的和具有约束力的。

「因此,宪法法院的裁决引起了政治努力和技术法规必须通过的新法律努力,就像昨天的裁决一样。然而,当众议院希望依法宣布正确的人时,学生们会出现示威和怀疑,“他说。

他补充说:“因此,我们需要改进所有制度,包括选举、制度和国家。

早些时候,星期二(20/8),宪法法院通过第60 / PUU-XXII / 2024号决定更改了区域负责人和副负责人的提名门槛。宪法法院推翻了《选举法》第40条第(3)款,并宣布《有条件违宪选举法》第40条第(1)款。

通过裁决,宪法法院表示,在DPRD中没有席位的政党可以提名一对区域首长和副首长候选人。提出候选人对的条件的计算仅基于有关地区选举中政党或合并政党合法投票的结果,从6.5%到10%。

此外,通过第70/PUU-XXII/2024号决定,宪法法院强调,自确定候选人配偶以来,选举法第7条第(2)款e项中对地区负责人的年龄要求的计算必须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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