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da ACEH - 亚齐的Lhokseumawe警察局,鼓励村庄轻微犯罪(tipiring)案件的解决,以习惯法由各自地区的利益相关者解决。

“执法通常包含在2008年Qanun Aceh第9号第14条中,该条规定了解决习惯性争端的程序,”Lhokseumawe警察局局长AKBP Henki Ismanto通过Kasim Polres Lhokseumawe,AKP J Situmorang 说,ANTARA于8月12日星期一报道。

Situmorang说,在法律中,有18起轻微犯罪案件,应该通过甘榜(村庄)的习惯性司法解决,而无需在警察局处理。

第13条第3款的解释,执法部门给予机会,通过涉及土著利益相关者,如keuchik(村长),imum meunasah,tuha peut,gampong秘书,神职人员,学者和其他土著人物,首先在甘榜以土著方式解决争端/争端。

“如果gampong没有完成,那么mukim级别将与传统的利益相关者一起完成,”他说。

然而,他说,如果海上有争议,它将由指挥官Laot(海洋)或亚齐的海洋习惯机构解决。

如果案件未在习惯层面找到解决方案,受害人可以向村长征求证书,作为继续警方报案的基础,以便在法律确定之前跟进此事。

「我们希望 tipiring案件可以在gampong级别解决,而无需进入法律领域。但是,如果没有解决方案,它可能导致法律程序,“他说。

他还希望土著执法部门能够按照亚齐当地智慧的价值观,以更有尊严、更公平的方式解决争端。

J Situmorang说:“作为执法官员,我们全力支持执行土著法律,这是亚齐人民身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通过习惯法解决的甘榜一级的案件是家庭事务、与法拉伊德有关的家庭之间的争端、居民之间的争端、khalwat(mesum)、财产权、家庭盗窃。

然后,财产纠纷,轻度盗窃,宠物盗窃,牲畜,农业和森林的习惯性侵犯,海上争端,市场,轻度迫害,森林焚烧(小规模地伤害土著社区)。

此外,虐待、、煽动和、环境污染(小规模)、威胁威胁(依赖于威胁的类型)、其他违反习俗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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