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达 - 宪法法院(MK)裁定驳回2003年关于人力的第13号法律第35条第(1)款的物质测试申请,该款质疑申请人在职空缺中的年龄限制。

“有意做出裁决,裁决,完全拒绝请愿人的申请,”宪法法院院长Suhartoyo在宣读ANTARA于7月30日星期二报道的第35/PUU-XXII/2024号决定时说。

该申请由私人雇员Leonardo Olefins Hamonangan提交。

他审查了《人力法》第35条第(1)款的宪法性,该款规定:“需要劳动力的雇主可以亲自招募所需的劳动力,或者通过劳动力安置的执行者。

根据申请人的说法,《人力法》第35条第(1)款赋予公司决定职位空缺要求的权力。

请愿人假设,所测试的文章有可能使公司正常化,以确定歧视性空缺的要求,例如列出最高年龄限制、工作经验和教育背景。

请愿人判断,空缺条件使他本人或其他潜在工人受到阻碍或未达到初始资格,从而歧视人权,增加印度尼西亚的失业率。

同时,宪法法院在法律考虑中解释说,1999年关于人权的第39号法律第1条第3款对歧视的定义作了规定。

该条例规定,如果基于宗教、部落、种族、民族、群体、群体、群体、社会地位、经济地位、性别、语言和政治信仰的人类差异,则存在歧视。

换句话说,根据宪法法院的说法,歧视的限界与年龄限制、工作经验和教育背景无关。

此外,宪法法院还强调,《人力法》第32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劳动力的安置应以保护人权和对劳动力的基本保护的方式进行监管。

此外,他说,《人力法》第5条还规定了禁止歧视劳动者的禁令。

“因此,请愿人的申请依法是无端的,”宪法大法官Arief Hidayat在宣读法院的法律考虑时说。

反对判决,宪法大法官M. Guntur Hamzah 表示,意见不同(dissentingopinion)。根据Guntur的说法,宪法法院应该能够批准请愿人的申请,部分原因是审查的文章确实存在宪法问题。

Guntur 解释说,所测试的文章的规范给求职者带来了法律上的不确定性,特别是在“自己招募所需工人”一词中。

他说,这句话可以让雇主考虑主观的事情,例如要求潜在工人有吸引力的外表,年龄要求和其他身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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