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达 - 来自潘查希拉大学的刑法专家Agus Surono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4条,至少刑事案件中嫌疑人的确定必须有三份证据中的两份证据。

阿古斯解释说,有问题的三项证据是证人证词、专家证人证词和信件。据他介绍,根据宪法法院(MK)的裁决,证人并不总是看到并知道犯罪行为。

“根据宪法法院的裁决,证人并不总是看到并知道犯罪行为与犯罪有关。然后,一名证人没有资格获得一份证据,“阿古斯在7月4日星期四在万隆地区法院(PN)的Pegi Setiawan预审听证会上作为西爪哇地区警察提出的刑法专家作证时说,被Antara没收。

阿古斯说,专家陈述也可以用作证据,但必须在某些领域有资格证实某人可能是嫌疑人。

“在法医提出的专家调查领域,刑事数字语言专家等是有资格的专家,”他说。

至于信件的证据,他说,《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任何形式在符合资格期间都可以用作证据。

此外,他透露,如果三项证据中的两项已经得到满足,那么对嫌疑人的认定可以依法合法说。

“关于2016年第4号Parma第2条第2款,当我提交的证据得到满足时,嫌疑人的确定在法律上是合法的,”他说。

与此同时,西爪哇地区警察法律主管Kombes Pol Nurhadi Handayani声称,他的政党在2016年将Pegi Setiawan列为井里汶Vina和Rizky谋杀案嫌疑人时,以文件,证人和专家证词以及受害者视觉结果的形式拥有许多证据。

“有,从目击者开始,然后是信件,然后是专家,已经有所有证据,”他说。

他说,Pegi被命名为嫌疑人已经超过了内部警察局多方参加的一系列案件,并基于足够的证据和全面调查的结果。

“是的,就是这样,如果人们举起嫌疑人,确实必须满足一些条件,即两种证据。法律就是这样。不要被专家责怪或责怪调查员,“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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