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苏门答腊 - 南苏门答腊地区法律和人权部(Kemenkumham)进行了与收债人服务或收债人强行撤出机动车辆有关的法律分析。

「看到收债人因拖欠信用分期付款而强行吸引公共交通工具在路上的行为,我们使用法律和人权研究信息系统(SIPKUMHAM)分析与此事有关的数据和信息,”法律和人权部负责人Kakanwil Sumsel Ilham Djaya于5月17日星期五在巨港说。

根据他的说法,从消费者方面来看,如果你觉得自己很难付钱,就必须有良心去融资公司(租赁)的办公室。

消费者可以解释存在障碍的问题,不得不推迟向融资公司支付其机动车辆分期付款。

同时,从融资公司方面来看,如果要召回要支付的两轮和四轮机动车辆,也必须遵守程序。

融资/租赁公司召车的程序,即必须通过训斥信1,2和3,然后每七天一次。

此外,如果不作出答复,融资公司可以派出持有收债证书、融资机构的授权书的收债人服务,如果没有授权书,这是非法的。

信贷有问题的机动车辆的召回程序已在1999年关于菲杜西担保的第42号法律中受到监管。

该法案解释说,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转移物品所有权,条件是所有权转移的物品仍在物品所有者的控制之下。

「南苏门答腊法律和人权部本身经常收到有关此事的投诉。作为调解人,我们继续努力在租赁公司和消费者之间进行谈判。我们会见了他们,并进行了调解以找到解决方案,否则他们可以被迫去执法官员,“法律和人权部负责人Ilham Djaya解释说。

与此同时,此前,南苏门答腊地区警察局Wasidik Ditreskrimum AKBP Faisol Majid的负责人解释说,根据宪法法院(MK)第18 / PUU-XVII / 2019号决定,重点是债权人/租赁方可以撤回作为fidusia担保对象的车辆,如果达成协议/承认承诺损失(违约),债务人自愿移交fidusia担保对象。

如果这些条件未满足、债权人/租赁人强行收车,包括收债人/收债人和债权人,则可能受到犯有《刑法典》第335条第55条(不愉快行为)和/或《刑法典》第365条第55条(暴力盗窃)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威胁。

“根据宪法法院的法令,对于未就承诺受害(wanprestasi)和债务人反对自愿移交作为fidusia担保的物体的法定担保,必须执行法定担保证书的所有法律机制和程序,并且与执行具有永久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相同,”南苏门答腊地区警察局Wasidik Ditreskrimum的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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