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达 - 雅加达Krisnadwipayana大学(Unkris)的刑法专家Kombes(Ret.)Warasman Marbun表示,没收决定许可证不必由Pejeri法院的首席法官签署。
Warasman是Metro Jaya警察法律团队在Aiman Witjaksono的预审听证会上介绍的专家,该团队在涉嫌传播有关“不中立警察”的假新闻的案件中没收了他的手机。
当地铁再也地区警察 Bidkum小组成员Ipda Mansur质疑如果地区法院首席大法官没有签署,则没收许可证决定信的有效性时,它就开始了。
“在《刑事诉讼法》中,很明显有关于没收的规定,调查人员可以在当地地方法院院长的许可下进行没收,”曼苏尔在2月23日星期五在雅加达南部地方法院的听证会上说。
「我的疑问是,随着当地PN副主席的签署,他是否成为残疾人,还是与《刑事诉讼法》相反?请专家解释一下,“他继续说道。
瓦拉斯曼在回答这个问题时说,即使地方法院院长签署了没收许可证的决定信,也没有正式的缺陷。前提是,这是在司法机构的内部法令规则之后完成的。
“因此,我的意见是,如果确定许可证或许可证确定请求,以便当地地方法院获得批准,即sipapun签署,无论主席还是副主席是否在司法机构中。因此,如果他们已经发布了没收令或没收申请,无论是由PN主席或PN副主席签署的,它都是从司法机构内部签署的,“Marbun说。
此外,Marbun还根据1985年最高法院第4号通函(SEMA)的规定证实了这一点。在那里,扣押许可证的决定信可以由法院院长签署,但仍必须使用法院的官方邮票和邮票。
“根据法律,这是合法的,特别是如果它认为1985年关于没收许可证的SEMA No. 4不能被地区法院首席大法官吊销或取消,它已经被锁定。因此,无论确定没收如何,没收决定批准都被1985年SEMA No. 4锁定,关于没收许可证不能被地区法院首席大法官吊销或取消,“Marbun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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