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达——作为一个独立和主权国家,印度尼西亚作为联合国(联合国)的成员,渴望参与执行1945年《宪法》序言中关于独立、永久和平和社会正义的世界秩序。
为此,印度尼西亚有1999年关于对外关系的第37条所载的外交关系规则或基础。在第1条第2款中提到,外交政策是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为处理国际问题以实现国家目标而在进行对外关系时采取的政策、态度和步骤。
在执行这一政策时,印度尼西亚还实行自由和积极的外交政策。自由意味着不偏袒某些不符合潘卡西拉的力量。虽然积极,但这意味着印度尼西亚的外交政策是积极实现基于独立、持久和平和社会正义的世界秩序
为此,从印度尼西亚kemlu.go.id,印度尼西亚还积极参与对外关系,包括双边、区域、多边、国际组织和经济外交的专门问题。这里有一个解释。
双边合作目前,印度尼西亚与162个国家以及一个非细胞管辖领土形式的特别领土建立了双边合作。印度尼西亚的伙伴国家分为八个区域,非洲、中东、东亚和太平洋、南亚和中亚、北美洲和中美洲、南美洲和加勒比、西欧、中欧和东欧。
区域合作除东盟外,印度尼西亚还被记录为参加一些区域合作组织。如美拉尼西亚先锋集团、亚洲互动和建立信任措施会议、太平洋岛屿论坛、珊瑚三角倡议、西南太平洋对话、非洲经社会、 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东盟增长区(BIMP-EAGA)、亚欧会议、印度尼西亚-亚洲合作对话、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亚太经合组织)、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增长三角(IMT-GT)与亚洲-非洲新战略伙伴关系(NAASP)。
多边合作在多边合作方面,印度尼西亚被列为伊斯兰合作组织(伊斯兰会议组织)、15国集团、20国集团、联合国(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世界旅游组织(UN-WTO)、科伦坡计划、非块运动、发展8国(D-8)至77国集团和中国。
国际组织根据1945年《宪法》、1999年第37号法律、2017年第17号法和199年第64号总统令的授权,印度尼西亚目前被列为240个国际组织的成员。它由政府间组织管理,重点是过去5年4个优先方案,即;保护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统一国家、保护印度尼西亚公民、加强经济外交以及加强在区域和国际舞台上的作用。从各国议会联盟(议会联盟)、亚洲最高审计机构组织(ASOSAI)、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到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刑警组织)-国际刑警组织。
特别问题印度尼西亚目前积极参与一些国际具体问题。除巴勒斯坦问题外,还有科索沃问题、处理海洋塑料废物、南海问题、反恐问题、常规武器问题、裁军和不扩散大规模毁灭性武器问题、气候变化问题。
经济外交
进行经济衰退是为了支持实现政府在经济部门的愿景和使命,这是印度尼西亚外交的一个优先事项。支持国家经济独立和尽可能为人民福利作出贡献的支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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