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达——印度尼西亚总统乔科·维多多发布总统条例,规定对拒绝接种COVID-19疫苗的人实施行政和刑事制裁。

该条例载于2021年第14号《总统条例》(Perpres),其中关于在抗击COVID-19大流行背景下采购和实施疫苗的第99年总统令修正案。

2月14 setneg.go.id日星期日,第14/2021号总统令第14/2021号主席令第14条和第14条之间有一个变化,即搁置两条,即第13A条和第13B条,以便内容如下:

第13A条

(1) 卫生部收集数据,为COVID-19疫苗接受者制定目标。

(2) 根据第(1)款所述数据收集被指定为COVID-19疫苗目标接受者的每一个人都有义务参加COVID-19疫苗接种。

(3) 第(2)款所述义务的免责是指不符合COVID-19疫苗标准、符合现有COVID-19疫苗标志的COVID-19疫苗的目标接受者。

(4) 被指定为COVID-19疫苗目标接受者的任何人如未参加第(2)款所述的COVID-19疫苗,可受到以下形式的行政制裁:

a. 推迟或终止提供社会保障或社会援助;

b. 暂停或终止政府行政服务;和/或

c. 很好。

(5) 第(4)款所述行政处罚由各部、机构、地区政府或机构根据其各自权限实施。

第13B条

被指定为COVID-19疫苗靶点接受者的任何人,如未参加第13A条第(2)款所述的COVID-19疫苗接种,并妨碍实施防止COVID-19的传播,除受到第13A条第1款所述的制裁外,还可根据《传染病暴发法》的规定受到制裁。

有关法律是1984年关于传染病暴发的第4号法律。

该法第14条规定:

(1) 蓄意妨碍实施本法律规定的流行病管制者,最高可判处1年监禁和(或)最高罚款100万里德尔;

(2) 任何人因疏忽而妨碍执行本法律规定的流行病控制,最高可判处6个月和/或最高50万里德尔的罚款。

第15条

(1) 任何人故意管理本法律规定的材料以引起流行病,可处以10年以下监禁和(或)最高1亿迪新德的罚款;

(2) 任何人因疏忽而管理本法律规定的材料,可能导致流行病,最高可判处1年监禁和(或)最高罚款1 000万里德尔;

(三)第(一)款所为的犯罪行为由法人构成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形式给予其他处罚。

第14/2021号总统令于2021年2月10日生效。

政府的目标是对1.815亿印尼人进行COVID-19疫苗接种,以创造社区免疫力。

根据卫生部截至星期六(13月2日)的数据,接种第一剂COVID-19疫苗的卫生工作者人数达到1,060,326人。

同时,注射第二剂COVID-19疫苗的卫生工作者人数达到415 486人。安塔拉报告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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