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惹 - 未经许可拍照或记录某人通常由公众完成。但是,您是否知道在未经许可拍照的法律?

未经许可拍摄某人的照片或视频,原来是一种非法的行为。即使是拍照的肇事者也可以受到惩罚的制裁。本文将讨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对其他人记录的肇事者施加的法律。

与他人一起作为对象拍摄照片或视频通常用于各种目的,例如娱乐需求,电子文件等。在实践中,这些活动确实伴随着共识或相互协议。

例如,摄影师使用相机工具与作为模特照片对象的人拍照。或制作涉及演员的电影,拍摄者或绘画所有者已与被用作录制对象的人达成协议。

然而,拍照或拍照的活动有时没有共识,甚至像非法间谍活动一样秘密进行,以寻找某人的耻辱。在这种情况下,被用作照片和视频形式记录对象的人可以向记录员提起诉讼。

未经许可记录一个人的肇事者可能因违反既定规则而受到法律指控。下面的规则规定了未经许可拍照或记录一个人的法律。

1. 著作权法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2014年关于版权的第28号法律提到禁止在某些活动中使用照片或人物,第12条规定,如下。

“(1) 禁止每个人在未得到拍摄的人或其继承人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对其为广告名或商业广告目的而制作的肖像进行商业使用,乘数,公告,分发和/或通信。

“(2)第(1)款所述的商业用途、倍增、公告、分发和/或肖像通信,其中包含2(二)人或更多人的肖像,有义务征得肖像所属人物或其继承人的批准。

不仅重申禁止未经许可使用人身照片,《著作权法》还规定了犯罪者可以征收的刑罚。使用人身照片的惩罚包含在《著作权法》第115条中,该条如下。

「凡人未经被拍摄者或其继承人批准,按照第12条所述,将肖像的商业用途、双重化、公告、分发或通信,用于电子和非电子媒体的商业用途的广告名称或广告,应处以最高500,000,000.00印尼盾(五十亿卢比)的罚款。

2. ITE法

拍摄和记录图像的法则也受ITE法的监管。在ITE法中,如果一个人的照片或视频仍然以电子形式或未在印刷媒体上印刷,则属于电子信息和/或电子文件类别。

2008年关于电子信息和交易的第11号法律第27条第1款解释说,任何人故意且无权分发和/或传递和/或使电子信息和/或电子文件具有不合规内容的可访问性的人都可能受到惩罚。

ITE法第45条规定,任何人故意和无权分发和/或传递和/或使电子信息和/或电子文件可访问,其内容有违反第27条第(1)款所述体面,应处以最高6(六)年徒刑和/或最高1,000,000,000.00盾的罚款(1亿卢比)。

3. 色情法

色情制品法中,对人拍照和视频的监管也包括《色情制品法》,即印度尼西亚共和国2008年关于色情制品的第44号法律。法律规定,与生产、制作、多种化、倍增、传播、广播、广播、进口、出口、提供、交易、出租或提供色情制品有关的活动,如第44/2008号法律第4条第(1)款所述,可处以至少6个月和最多12年的监禁和/或最低2.5亿盾和最高60亿盾的罚款(第29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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