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达 - 印尼银行 (BI) 强调公众使用合法货币作为支付手段,即印尼盾。中央银行是在有关在西爪哇德波克的Muamalah市场使用迪拉姆和第纳尔作为支付和交易手段的病毒性信息后发表的。
BI传播部执行主任ErwinHaryono说,货币当局提出的反对是为了理顺在公众中传播的信息。他认为,为了避免在印度尼西亚制造关于交易工具的虚假舆论,这一 BI 步骤非常重要。
他在1月28日星期四的一份新闻稿中说:"这是预料之中的,这样讨论不会朝着不恰当的方向发展。
当时欧文说,根据1945年《宪法》第23条B款,乔。《货币法》第1项和2号、第2条第(1)款和21条第(1)款,印尼盾是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统一国的唯一合法支付手段,任何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境内进行付款目的的交易都必须使用卢比。
"BI提醒公众避免使用印尼盾以外的支付工具,"他说。
Erwin继续说,在每笔交易中使用印尼盾是公民在本国合法保护这一支付工具主权的真正努力。
他总结说:"BI致力于继续鼓励运动与有关当局和社会所有组成部分一起,以热爱和关心印尼盾,作为国家主权的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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