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惹 - 无效一词经常出现在审判或案件处理的世界中。最近,在审判监察长泰迪·米纳哈萨或贩毒案件时使用了无效一词。法律取消的是,从一开始就认为从未达成协议,也从未达成过任何协议。

泰迪的律师帕里斯·胡塔佩亚(Hotman Paris Hutapea)表示,泰迪·米纳哈萨的起诉书应该是无效的,因为检察官的指控是不恰当的。

“所以检察官指控被告的2条是错误的,即被指控第112条,第114条的条款,这也是错误的,因为之前泰迪下令不出售。所以证人应该说第140条,“周一(6 年 3 月 2023 日)在西雅加达地方法院审判后,霍特曼·帕里斯说。

Hotman Paris说,从他的起诉书的正式司法来看,这是无效的。邀请律师说,泰迪应该因为错误的文章而免于起诉。

被法律取消的协议最初被认为永远不会存在或诞生,因此从来没有障碍。《民法典》第1335条规定了关于无效的规定,该条解释说,基于虚假或禁止的原因而达成的无理由协议没有权力。

术语无效不同于可以取消的术语。但是,仍然有很多人对区分两者感到困惑。法律取消可以在没有要求法院批准或决定的情况下发生,或者协议无效并被视为不存在。

虽然如果协议仅被视为无效且不具有约束力,但当一方向法院提出取消时,该条款可以取消。如果协议不符合主观要求,则可以取消协议。同时,如果协议不符合客观要求,则该协议无效。

“无效”一词经常出现在协议中。《民法典》第1320条对协议条款和有效性作了规定。以下是内容:

条款 a 和 b 归达成协议的主体或一方所有。这两种要求都称为主观要求。虽然条款c和d附在协议内容上,因此它们被称为客观条件。

如果协议条款满足以下条件,则可以说是有效的:

协议的条款可以宣布有效,即达成协议的各方的协议或批准。在协议中不应有胁迫或压力,但协议必须基于意志本身。

《民法典》第1321条规定了这一规则:

如果协议是由于错误而给予的,或通过胁迫或欺诈获得的,则任何协议都无权。

这一点强调了看到达成协议的内部人员的技能的重要性。此外,还需要看看根据法律什么是无能或没有法律地位达成协议的。这一规则载于《民法典》第1330条。

没有能力审批的有:

协议方面的某件事是协议的对象,例如给予某事、做某事或不做某事,如《民法典》第 1234 条所述。

简言之,成就是债务人的义务,债权人在协议中的权利是什么。

《民法典》没有进一步解释法律原因。受监管的内容是法律禁止的理由,违反礼仪或公共秩序。该条例载于《民法典》第1337条。

这就是对无效一词的审查。法律取消是协议不符合客观要求的取消协议。在法律发生后取消,无需要求批准或法院的决定,或者协议无效并被视为从未存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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