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惹—《刑事诉讼法》(KUHAP)规定了拘留程序和延长拘留程序。

根据关于《刑事诉讼法》的1981年第8号法律,拘留是指调查员、检察官或法官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将嫌疑人或被告安置在某一地点。

拘留可以以调查、起诉或在法庭听证会上进行审查为由进行,

只能拘留涉嫌犯有犯罪行为并可能被判处五年或五年以上监禁的嫌疑人或被告。

拘留是出于对嫌疑人或被告会逃跑、篡改或移除证据或重复犯罪行为的担忧。

拘留程序和延长拘留期限

拘留程序 根据关于《刑事诉讼法》的第8/1981号法律,拘留由调查人员或检察官通过提供拘留证或法官的决定进行,其中列出了嫌疑人或被告的身份并说明拘留的理由。

逮捕证必须包括对有关罪行或指控的简要说明以及嫌疑人或被告的拘留地点。

接下来,嫌疑人或被告被带到拘留地点。根据1981年第8号法律第22条,拘留类型可以是:

国家拘留中心(鲁坦)。 软禁。 城市拘留。

如果有关地方没有拘留中心,则可以在警察局、地区检察官办公室和监狱进行拘留。

此外,拘留也可以在某些可以作为护理场所的地方进行,例如医院或戒毒所。

软禁是在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住宅或住所内进行的,对他进行监督,以避免任何可能对审判法院的调查、起诉或审查造成困难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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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拘留在嫌疑人、被告人的居住地或者居住地进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义务在指定时间报案。

调查员发出的限制令最多只有二十天的有效期。

侦查员的拘留时间最多可以延长40天,如果对被告或嫌疑人的询问尚未完成,检察官的拘留可以延长到30天。

地区法院和高等法院法官发出的限制令有效期最长为30天。如果检查尚未完成,可以延长拘留60天。

同时,最高法院法官下达的限制令的有效期最长为50天,如果审查尚未完成,可以延长拘留60天。

只有受权官员才能根据向其提供的检查结果的理由和恢复情况,延长拘留期限。

至于可以批准延长拘留期限的授权官员,即:

调查和起诉级别由地区法院首席法官批准 区域法院的考试级别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批准 最高法院准予的上诉听证会级别 撤销原判听证会的级别由首席法官批准

如果在延长期间内有关罪行的案件尚未裁决,则必须为了法律起见将嫌疑人或被告从拘留中移出。

对延长羁押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提出以下程度的异议:

向高等法院首席法官进行调查和起诉 区域法院聆讯及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提出上诉聆讯

这是根据第9/1981号法律关于拘留程序和延长拘留时间的资料。仅在 VOI.id 更新最新消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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