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达 - 北雅加达地铁警察的官员用首字母HH(29)逮捕了展览者的肇事者,该肇事者被闭路电视摄像机记录在丹戎不碌的Sunter Indah住房RW012 Sunter Jaya村。
HH嫌疑人在一名姓名首字母为D(20)的女家庭助理(ART)面前犯下了不道德的行为,从而使受害者在雇主要求扔垃圾时不再敢出门。
根据信息,在受害者于9月13日星期二向鲁昆瓦尔加(RW)管理层报告事件后,肇事者被Sunter Indah住房安全官员保护。
在审讯期间,嫌疑人还承认犯有堕落行为,因为他是被欲望驱使的,这是根据受害者向丹戎不碌区警察刑事调查组官员报告的供词。
为了说明他的行为,嫌疑人被送往雅加达北部地铁度假村警察总部。
根据《刑法典》第281条和2008年关于色情制品的第44号法律第36条和第10条的特别法,嫌疑人将受到惩罚。
《刑法典》第281条规定,“可处以2年8个月徒刑或最高4 500印尼盾的罚款:1. 凡在公共场所故意破坏体面的人,2. 在非自愿到场的其他人面前故意损害体面的人”。
《色情法》第36条规定,“任何人在表演或公开场合表演自己或他人,描绘裸体、性剥削、团聚或《色情法》第10条所述的其他色情内容,最高可判处10年徒刑和/或最高50亿盾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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