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达- 宪法法院(MK)指出,有必要准备社区的法律结构和文化,以及使用一类麻醉品在印度尼西亚提供卫生服务或治疗的设施和基础设施。

“印度尼西亚对I类麻醉品的使用必须以上述要素的准备情况来衡量,即使有可能迫切需要使用它们”,宪法法官Daniel Yusmic P Foekh在阅读印度尼西亚宪法法院YouTube频道在线广播的裁决时说, 雅加达,7月20日 ,星期三。

宪法法院在关于对2009年关于麻醉品法的第35号法律进行司法审查的裁决中,该法律是由脑功能障碍(脑瘫)患者的几位母亲和非政府组织提出的。

丹尼尔说,考虑到在没有控制和监督的情况下滥用I类麻醉品,I类麻醉品可能会造成非常高的依赖性和危害,因此需要这种准备来预测在印度尼西亚使用I类麻醉品可能产生的后果。

丹尼尔说,尽管在其他几个国家使用麻醉品已被合法地用作卫生服务的一部分,但这一法律事实并不一定成为包括印度尼西亚在内的所有国家将麻醉品用于卫生服务的参数。

丹尼尔说:“这是由于存在不同的特征,包括麻醉物质的类型,结构和文化,有关国家人民的法律,包括所需的设施和基础设施。

宪法法官Suhartoyo还表示,法院要求政府立即对I类麻醉品进行科学研究和研究,以利于卫生服务或治疗,其结果可用于确定政策,包括法律变更。

他说,在获得卫生部长的许可后,政府或私营部门可以进行关于使用I类麻醉品以造福卫生服务或治疗的研究。

法院在裁决中驳回了对2009年关于麻醉品的第35号法律(麻醉品法)第6条第(1)款a项和第8条第(1)款的解释的解释的司法审查申请,该请求反对Dwi Pertiwi、Santi Warastuti、Nafiah Murhayanti、Cemara House Association、刑事司法改革研究所(ICJR)和社区法律援助研究所或社区法律援助研究所(LBHM)提交的1945年《宪法》, 与律师伊拉斯谟A.T.纳皮图普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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