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加锡警方禁止在公共道路上使用电动自行车
插图 - 游客在西苏门答腊岛的帕里亚曼海滩尝试电动自行车。照片/Iggoy el Fitra.

望加锡 - 南苏拉威西省望加锡警察交通部门(Satlantas) 发布了一项禁令,禁止使用电池供电的电动自行车,这些自行车由于没有安全认证而在公共道路上广泛由公众驾驶。

“除了禁止在高速公路上使用它外,我们还呼吁分销商不再交易由电池驱动的电动自行车,”望加锡警察局负责人Satlantas,AKBP Zulanda 表示 ,据ANTARA报道,7月11日星期一。

他解释说,目前市场上有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两种类型。只是运输部级条例(PM)中有与使用这些特殊车辆有关的规定。

在2020年的运输PM编号PM 45中,涉及使用电动机驱动器的某些车辆。这种类型的电动自行车车辆不包括在机动车辆类别中,因为没有最高时速为25公里的型式试验认证(SUT)和车辆型式试验认证(SRUT)。

同时,在Perhubungan第44号下午,指出电动摩托车车辆已经具有SUT和SRUT,并在Samsat中正式注册,具有STNK并根据安全规范进行注册,因为它们首先进行了测试。

在为期两年的实施过程中,他的政党进行了评估,其中公众模棱两可地认为符合Permenhub编号45的自行车与Permenhub编号44中的电动摩托车相同,即使它的用途不同。

“这就是我禁止在路上使用它的原因,因为没有型式试验。然而,许多违法者将电动自行车带到路上。平均数由学龄儿童使用,不戴头盔,速度超过每小时25公里,“祖兰达说。

他强调,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应在某些区域,如封闭的旅游区、家庭庭院和赛道区域。如果它用于公共道路区域或平坦的道路,这是一个问题,因为它对驾驶者和道路使用者来说非常危险。

“我们希望人们不会误解,即使有两种类型的电动汽车。我说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的使用是有区别的,“他希望。

此外,参照2009年第22号法律第47条第4款,明确哪些机动和非机动车辆由人类和动物驾驶。此外,第48条还规定了道路的技术和其他要求,包括政府进行的型式试验。

“KHUP第277条载有一年监禁和2400万印尼盾罚款的威胁,如果它被认为是一辆未经型式试验而对摩托车进行适当改装的组装车辆。对于使用电池供电电动摩托车的自行车销售商,他们也可能因参与协助销售非法摩托车而受到第55条和第56条的约束,“他强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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