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达 - 最高法院(MA)提醒各方,在案件解决中适用恢复性司法必须优先考虑审慎原则。

“你必须小心,因为原则是国家参与,”7月6日星期三在雅加达举行的题为“印度尼西亚恢复性司法实施的背景化”的讨论中说。

他担心,在实施恢复性司法时,国家过于文明,无法解决争端。事实上,在刑法中,和平并不能解决争端,因为国家的作用是维护公共秩序。

因此,他说,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根据《刑法典》区分了一般性审议和申诉。在投诉中,撤销指控仍然可以进行90天。

同时,如果案件是一般问题,那么就没有试图撤销案件的企图。只是,他继续说,如果受害者和被告之间有和平,必须通过法院解决,法官可以认为这是减轻负担的事情。

一般而言,最高法院认为恢复性司法的适用是一件有趣的事情。因为,法院是裁决案件的最后一个地方。如果案件可以在起诉或调查阶段得到解决,那么该事项将不会到达法院。

与此同时,伙伴关系执行主任Laode M. Syarif评估说,政府和有关各方需要在实施恢复性司法方面进行同样的标准化。

“恢复性司法是政府的优先事项,但我们在执行方面还没有相同的标准,”Laode M. Syarif说。

根据安塔拉的报告,恢复性司法是政府的优先事项,印度尼西亚国家警察,总检察长办公室和最高法院在该国的执法中也做了同样的事情。

他说,如果没有恢复性司法的共同标准化,就会产生差距。因此,警察、最高法院和总检察长办公室的执行工作将对监狱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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