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达 - 首席大法官Syarifuddin承认,由于2009年第35号法律中关于麻醉品的多解释条款,特别是关于非法流通和滥用麻醉品的犯罪行为,在惩罚方面存在差异。

“不经常,这两篇文章的应用是不同的,经常相互混淆。这两篇文章中解释的混乱说明了法律适用不一致的现象,损害了法律的确定性,“Syarifuddin说。

Syarifuddin在题为“印度尼西亚处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差异与政策”的研究传播活动中发表主题演讲时传达了这一声明,该活动于6月28日星期二在IJRS TV YouTube频道播出,由雅加达监控,dinukil Antara。

Syarifuddin提到的条款是《麻醉品法》第111条和第112条,其中载有关于拥有或管制麻醉品的人的刑事规定,以及第127条,其中载有关于吸毒者的规定。

“例如,如果一个人符合《麻醉品法》第127条中的药物滥用要件,那么他就自动符合《麻醉品法》第111条或112条中拥有或控制麻醉品的要件,”Syarifuddin说。

这两篇文章有很大不同的犯罪威胁。在第111条和第112条中,最高监禁为20年,而在第127条中,对第一类吸毒者的最高监禁为4年。

此外,第127条载有一项安排,即如果使用者被证明是麻醉品滥用的受害者,则使用者必须接受医疗康复和社会康复。

“这两篇文章有如此不同的刑事威胁,以至于法律的不确定性最终归结为不公正,”他说。

为了克服这一问题,最高法院颁布了2015年最高法院关于执行2015年最高法院分庭全体会议结果制定的第3号通知,作为法院履行职责的指导方针。

该通知允许法官以最小的刑事威胁判处刑罚,只要审判中的法律事实表明被告是麻醉品滥用者。

“只是这个解决方案没有彻底解决问题,因为被告仍然被证明违反了《麻醉品法》第111条和第112条,因此关闭了实施康复的机会,”他说。

他解释说,这导致惩罚的差异或对具有类似特征的案件施加刑事处罚的差异。

“惩罚的差异也与法律的目的相反,即确定性,权宜之计和正义,”Syarifuddin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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