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达 - 人力部长(Menaker)Ida Fauziyah确保印度尼西亚批准的法规,宪法和公约表明国家在提供保护和鼓励防止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方面存在,特别是在劳动部门。从我国宪法到已批准的劳工组织公约的各种条例表明,国家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和防止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工作场所的歧视,“Menaker Ida在4月11日星期一从雅加达举行的第9届西独立论坛(FMB9)的虚拟讨论中说,Menaker举了印度尼西亚批准的几项国际公约的例子,以鼓励性别平等,例如1984年关于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第7号法律。 组织/劳工组织)通过颁布关于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男女同工同酬的第100号公约》的1957年第80号法律,批准了劳工组织关于就业和人手歧视的公约。第111條 關於在就業和佔領方面的歧視。
支持防止歧视妇女的政策也通过颁布2000年关于将性别观点纳入国家发展主流的第9号总统指示得以实现。从中,我认为我们可以看到这个国家对那些与男性享有正义和平等的女性的承诺,“她说。她说,该法规还确保了生殖领域的女工在月经,分娩和子宫丢失期间感到疼痛时有权休息。此外,还禁止雇用怀孕的女工,在不利的条件下工作,例如上夜班,危及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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