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达 - 众议院(DPR)第三委员会成员Gerindra派系Habiburokhman支持检方在处理腐败案件中的罪犯方面的严厉要求。他建议,对腐败价值超过1000亿印尼盾的腐败被告,应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我们强烈支持检察官对腐败案件的高要求,这些案件具有很大的价值。也许以后它们将被分类,标准化,超过1000亿印尼盾,死刑或终身监禁的要求,"哈比布罗克曼在3月23日星期三在雅加达DPR大楼与总检察长办公室举行的听证会(RDP)上说。

根据Gerindra副手的说法,死刑或终身监禁可以产生威慑作用,并挽救因腐败而造成的国家财政。

"因此,可以获得威慑效果,国家的损失也可以得到回报,"他补充说。

然而,哈比布罗克曼说,拯救国家的战略不应该只在腐败案件中实施。但也包括原则上损害国家财政的其他经济领域的犯罪行为。

"关于挽救国家损失,不仅是腐败,还有其他经济领域的犯罪行为,原则上损害了国家财政,损害了国家经济体系,"他说。

此前,负责特殊犯罪的副总检察长(Jampidsus)Febrie Adriansyah透露,AGO有三种策略,通过处理腐败来优化国家财政。

首先,AGO不仅惩罚个别法律主体以产生威慑作用。但是,获得非税收国家收入(PNBP)也是公司法的主题。

"刑事定罪不仅针对个别法律主体,具有威慑作用,而且还将产生国家收入,因为作为犯罪行为肇事者的公司将受到惩罚,以支付罚款,"Febrie在3月23日星期三与DPR委员会第三委员会的会议上说。

二是《根除腐败法》第2条第(1)款和第3条的适用。Febrie表示,这不仅侧重于证明损害国家财政的因素,而且还损害了该国的经济。

Febrie说,到目前为止,执法官员只关注恢复国家财政。同时,国家因腐败造成的经济损失尚未成为处理的标准。

"这导致国家经济复苏水平往往与腐败犯罪行为发生而产生的机会成本和乘数经济影响不相称,"Febrie说。

第三种策略是在腐败案件中应用洗钱(TPPU)。

"除了威慑作用外,洗钱罪的一致应用也是为了节省国家财政和非税收国家收入或PNBP,"Febrie解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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