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透明国际(TII)研究部经理Wawan Suyatmiko表示,应用恢复性司法或恢复性司法不是处理国家损失低于5000万卢比的腐败案件的解决方案。

这是对司法部长ST Burhanuddin的声明的回应,他说,它寻求将具有小损失价值的腐败罪与恢复性司法一起应用。因为,对此类案件的调查往往比造成的损失消耗更多的预算。

"事实上,令人担忧的是,腐败很小,而处理案件的成本却很高。好吧,解决方案不是基于恢复性司法的原则,即从腐败中返还资金,而是回到恢复性司法的规则,即返还国家损失并不能消除犯罪行为,"Wawan在3月9日星期三告诉VOI。

瓦万说,无论腐败程度如何,腐败的肇事者都可以获得恢复性司法,只有三种,即监狱,罚款和金钱形式的体罚。

"这样,小型腐败案件的执行就可以快速,简单,轻便地完成,而不会消除犯罪行为,"他说。

瓦万考虑过,宽恕腐败犯罪的肇事者,尽管他的国家损失的金额并不大,不是向前迈出的一步。事实上,他用错误的方式称呼它。

此外,如果恢复性司法针对的是轻微的犯罪行为和与人民直接相关的行为,那么恢复性司法的适用实际上更为合适。瓦万说,虽然腐败是一种非同寻常的罪行,但在《Tipikor法》中提到,无论遭受什么损失,都必须受到严厉惩罚。

他总结道:"宽恕腐败犯罪的肇事者是一种虚假的努力,如果与印度尼西亚的腐败感知指数有关,那么消除腐败的话语就会受到挫折,该指数仍低于当今世界平均水平。

凤尾鱼腐败任期 司法部长

司法部长Sanitiar Burhanuddin认为,处理损失价值相对较小或低于5000万卢比的腐败案件是一种合法完成的国家损失形式。

他指出,特别是印尼东部发生的腐败案件,特别是必须通过陆、海、空进行审查和审判程序的岛屿,以及前往省会审理规模较小的腐败案件,使所发生的运营成本不符合要挽救的国家的损失。

"处理小规模的腐败案件也不是一项值得骄傲的成就,即使有时它往往是社区无法接受的,"Burhanuddin在一次主题为"恢复性司法:5000万卢比的腐败需要被监禁?"的公开讨论中担任主旨发言人时说。

总检察长办公室力求将损失价值很小的腐败罪与恢复性司法一起适用。检察院已于2020年7月22日颁布《2020年第15号检察条例》,该条例于2020年7月22日颁布。2020年第15号检察官条例是该法第一部适用恢复性司法原则的 条例。

检察官说,在打击腐败犯罪的背景下,恢复性司法的适用可以适用于腐败犯罪的肇事者,其行为与国家经济损失无关或与国家经济损失无关,但名义损失很小。

布尔汉努丁补充说,实施刑事制裁,特别是监禁,不是企图报复,而是一种矫正教育和监禁的过程,旨在使肇事者意识到其行为的错误,因此刑事定罪是最后的手段。

刑事制裁并不总是监狱。"安乔因类"腐败的肇事者还可以实施其他一些制裁措施,例如适当的刑事处罚,撤销某些权利或没收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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