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改革研究所(ICJR)发现,在肇事者向受害者或受害者家属支付赔偿金或赔偿金方面存在一些严重问题。首先是堆积在受害者身上的行政负担,"国际法院执行主任伊拉斯谟·亚伯拉罕·托多·纳皮图普鲁(Erasmus Abraham Todo Napitupulu)于2月23日星期三在雅加达表示。伊拉斯 谟在《证人和受害者保护法》诞生之前就发现了《刑法典》中的问题。也就是说,在法律存在之前,赔偿机制只在Kuhap的一条中得到了适应,即第98条。因此,负担仍然强加给肇事者,"伊拉斯谟说,在恢复原状一词之后,实际上它与赔偿相同,但具有不同且不断变化的机制。然而,从实地的许多案件或罗普斯金不存在的情况下,国际法院发现受害者仍然必须申请行政赔偿。也就是说,受害者有负担。在报告之后,他应该为自己遭受的损害辩护,"他说。国际法院强调的下一个问题是关于不同归还部分的安排以及计算恢复原状的机制的模糊性。他说,另一个问题是恢复原状的实施。这是指证人和受害者保护局(LPSK)在2020年的报告,在整个2020年,LPSK计算出肇事者本应向受害者支付70亿印尼盾的赔偿金。由法官决定的mirisnya只有13亿盾。事实上,这到达了受害者或只向肇事者支付了1.01亿盾,"他说。他继续说,换言之,归还金方面存在着严重的问题, 从提起诉讼、法官的裁决 到 执行归还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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