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达-宪法法院(MK)指出,2002年关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警察(Polri)的第2号法律第16条第(1)款d项所载的警察当局在路上拦截驾驶者以进行身份检查是合宪的。
该声明基于Antara于1月26日星期三引用的书面声明。 这一确认是印度尼西亚基督教大学莱昂纳多·西亚哈安和弗兰西克斯·阿里安·西纳加的两名学生提交关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警察的2002年第2号法律材料测试的判决。
"Amar裁决了判决,宣布拒绝请愿者的申请,"主席MK Anwar在听证会上说。
此前,在适用第60/PUU-XIX/2021号案件时,两名申请人假设《警察法》第16条第(1)款d项规定,为了在刑事诉讼领域履行第13条和第14条所述的职责,警方有权阻止嫌疑人,并询问和检查他们的身份本身是否会引起担忧和恐惧, 特别是晚上。
此外,在检查时,申请人提到有警察的行为,他们经常对被检查的骑手大喊大叫,甚至做出有可能侮辱和人类尊严的动作。
事实上,据他们说,在电视上播出的警察巡逻活动或在YouTube上播放的视频显示警察的行为会损害人的尊严。
针对这一主张,宪法法院在宪法法官Manahan M.P. Sitompul宣读的法律考虑中认为,《警察法》第16条第(1)款d项中没有对警察权力的限制,这不是警察犯下侮辱他人尊严和荣誉的行为的原因。
请愿人提出的问题不是规范的合宪性问题,而是执行《国家警察法》第16条第(1)款d项规范的问题。
宪法法院还认为,与大众媒体中普遍存在的警察活动印象有关的规范的执行问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守则和其他实施条例中都有明确的限制。
"因此,警察和大众媒体在履行职责和职能时都应始终谨慎,以便留在维护人权和遵守适用法律和法规的走廊上,"Manahan M.P. Sitompul说。
因此,根据宪法法院,《国家警察法》第16条第(1)款d项是一项宪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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