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达 - 总检察长Sanitiar Burhanuddin表示,立法者和执法官员需要审查"重复犯罪行为"一词,特别是与"反腐败法"第2条第(2)款有关。
"这是我们的努力。Ikhtiar检察官通过逐步扩大对刑法中重复犯罪行为的理解来打击腐败犯罪行为,"Burhanuddin说。
该声明是在1月26日星期三在印度尼西亚天主教大学Atma Jaya的YouTube频道上播出的题为"在大腐败案件中的法律和经济处理的有效性:Jiwasraya案例研究"的公开演讲中发表的。
经2001年第20号法律修正的1999年关于打击腐败犯罪行为的第31号法律第2条第(2)款规定,腐败犯罪人可构成刑事申请的某些情况之一是,犯罪人再次犯下腐败罪。
另一方面,根据《刑法典》(《刑法典》),如果一个人在服完以前被法官判刑的刑期后重返社会后再次犯下犯罪行为,则可被归类为重复犯罪行为。
"这是《刑法典》中的累犯。然而,现在正在发展的是,腐败案件只有在有关人员被定罪后才被揭露出来?"他说。
Burhanuddin举例说明了Jiwasraya和Asabri涉及Heru Hidayat的案件。法官已裁定Heru Hidayat有罪,并在Jiwasraya案中被判处终身监禁。然而,当Asabri的案件曝光时,Heru Hidayat再次成为案件中的重要人物。
"检察官办公室正在通过指控被告死刑来取得法律突破,"他说。
然而,法官小组以无罪判决的形式实施了主要的刑事制裁。事实上,布尔汉努丁继续说,国家因asabri案而遭受的损失达到22万亿盾。
因此,总检察长认为,讨论"重复犯罪行为"一语非常重要。扩大"重复重罪"一语的定义,可以允许检察官将其用作刑事犯罪,并导致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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