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达-DPR的立法机构(Baleg)提议修订关于印度尼西亚银行(BI)的1999年第23号法律。这项中央银行机构法规已被修订两次。在此修正案中,对几条进行了修改,添加和删除。

首先,在总统梅加瓦蒂·苏卡诺普特里(Megawati Soekarnoputri)的领导下,根据2004年第3号法律实施。其次,通过的2009年第6号法律(关于在2008年第2号法律中取代《政府代替法律》的规定)。第二个法律基础是在苏西洛·班邦·尤多约诺(SBY)总统时代建立的。

1999年第23号法律诞生于1953年第11号法律,涉及建立BI基本法,该法规定BI代替De Javasche Bank NV。该法规在Soekarno总统的领导下制定。

随后,政府将该法规修订为1968年第13号法律。Soeharto总统时代诞生的规则的原则差异在于,BI被禁止从事商业类型的银行业务。

BI的独立性有丢失的危险。这反映在已废止的第9条规定中,并且在本法案中还添加了关于1999年第23号法律的第二次修订中的货币理事会权力的条款。

第9条的规定如下:

“禁止其他方以任何形式干扰BI履行职责。BI被要求拒绝和/或忽略任何一方在履行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形式干扰”。

VOI于9月2日星期三援引该规定说:“删除了第9条的规定。在第9条和第10条之间插入了3(三)条,即第9A条,第9B条和第9C条。”

第9A条包含5段,即:

(1)货币委员会协助政府和商业智能计划和制定第7条所述的货币政策。

(2)金融理事会应根据政府的总体经济政策领导,协调和指导货币政策。

(3)货币理事会由5(五)名成员组成,即财政部长和1(一名)经济主管; BI主管和BI高级副主管;以及金融服务管理局委员会主席。

(4)如果认为必要,政府可在金融委员会中增加几位部长作为顾问。

(5)货币委员会秘书处由BI管理。

第9B条包含3段,即:

(1)货币委员会由财政部长主持。

(2)货币理事会每月或根据紧急需要至少召开两次(两次)会议。

(3)在进行技术性讨论时,金融管理委员会成员有权任命可以参加货币理事会会议的专家顾问。

然后,第9C条如下:

(1)货币委员会通过决议以达成共识。

(2)如总督无法就货币委员会的审议结果达成协议,则总督可将其意见提交政府。

(3)进行货币委员会工作的规则及程序,须由货币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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