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达 - 司法部长ST Burhanuddin拒绝对腐败者实施死刑继续在社区中滚动。印度尼西亚大赦国际等人权活动家在所有案件中都毫无例外地强烈反对死刑。
他们认为死刑侵犯了《世界人权宣言》所述的生命权。
"无论谁被指控犯罪,犯罪的性质,有罪或无辜,或使用的处决方法,"国际特赦组织印度尼西亚执行董事乌斯曼·哈米德(Usman Hamid)在12月4日星期六的一份书面声明中说。
根据现有研究,已经表明,有效减少犯罪行为的是法律确定性,而不是惩罚的严重程度。
"死刑尚未被证明具有威慑作用,"他继续说道。
此外,乌斯曼说,根据TII腐败感知指数,腐败程度最低的国家,如新西兰,丹麦和芬兰,不对腐败者适用死刑。
他继续说,对腐败者实施死刑的国家,如中国、朝鲜和伊拉克,实际上腐败程度要高得多,其中一些国家甚至比印度尼西亚还要高。
"因此,如果我们想产生威慑作用并根除腐败,司法部长和其他执法人员应该专注于确保所有腐败肇事者都能被绳之以法,而不是玩弄关于死刑的言论,"他说。
他还认为,如果政府允许KPK因解雇57名被证明有成就和正直的雇员而削弱,而不是像总检察长办公室所讨论的那样支持死刑的考虑,那将是很奇怪的。因为据他所说,死刑已被证明是根除腐败的无效解决方案。
"检察官办公室不应该忙于死刑讨论,还应该专注于许多他们尚未完成的大型作业,例如解决过去严重侵犯人权的案件,如Semanggi和Trisakti悲剧,"他继续说道。
与此同时,法律观察家贾明·金廷(Jamin Ginting)表示,印度尼西亚的执法条件将永远无法对腐败者执行死刑。虽然1999年关于腐败罪的第31号法律第2条第2款是可能的。
他认为,在处理腐败案件时,总检察长应优先考虑追回损失。
"解决腐败案件应该专注于返还资产,而不是施加惩罚,"Jamin Ginting告诉记者。
他还提到总检察长办公室在Asabri和Jiwasraya案中没收资产的情况,这些案件被判定没收了大量资产,因此没有善意地保护第三方。
"没收犯罪资产不是为了控制或没收,除非它们是国有资产,"他说。
此外,贾明还批评了鲷鱼腐败案件猖獗,这些案件仍然停滞不前,在处理腐败案件方面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事实上,他继续说,在总检察长办公室拥有足够数量的人力资源(HR),许多"停滞不前"的案件可以得到跟进。
"据推测,在人力资源充足的情况下,对其他案件的审查也应采取后续行动。如果你想驳回利益冲突的观点,就需要具体的证据,"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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