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达 - 总检察长Sanitiar Burhanuddin表示,根据"根除腐败法"的规范,死刑制裁不适用于非自然灾害的资金。

"这就是我们发现必须纠正的监管弱点的地方,即关于指定用于非自然灾害的资金的腐败,例如我们目前所经历的COVID-19大流行,"Sanitiar Burhanuddin在11月25日星期四引用的题为"对鲷鱼类腐败者适用死刑的有效性"的研讨会上发表主题演讲时说。

《根除腐败犯罪法》第2条第(2)款载有对腐败者判处死刑的法律依据,该款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实施的腐败犯罪行为,可以判处死刑。

"在文章的解释中,某些情况的含义是可以用作腐败犯罪肇事者刑事执法的理由的情况,"他说。

颁布腐败罪还有一个原因是,如果腐败罪是针对用于管理危险条件、国家自然灾害、由于广泛的社会动乱而采取的对策、经济和货币危机的管理以及针对腐败对策的资金实施的。

根据2007年关于灾害管理的第24号法律第1条第2款,国家自然灾害的定义是由地震、海啸、喷发山脉、洪水、干旱、飓风和山体滑坡等自然原因或一系列事件造成的灾害。

要成为国家性自然灾害,必须由中央政府确定其地位。

"将来,有必要改革规范,将国家自然灾害一词充分表述为国家灾难,"他说。

另一方面,Sanitiar继续说,"危险管理"一词可在1997年关于动员和复员的第27号法律第1条以及1959年关于危险状态的第23号Perppu中发现,该条将危险程度分为民事紧急情况、军事紧急情况和战争紧急情况。

"看看仍然使用1959年条款的危险状态短语的参考和解释,那么有必要制定最新的法规,"sanitiar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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