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达 - 总检察长圣布尔哈努丁提醒说,有许多问题应该注意,并警惕对腐败分子适用死刑。

"首先,死刑只能适用于《消除腐败法》第2条,"ST布尔哈努丁说。

他说,事实上,某人的腐败犯罪行为的类型和方式对国家的财政非常不利,当然也是有害的。

需要观察的第二个问题是在某些情况下对特殊条件的限制,以便对腐败分子实施新的死刑的威胁,而不管国家损失多少作为主要参数。

在本节中,总检察长比较了2009年关于麻醉品的第35号法律的执行情况,其中每个罪犯可以通过查看罪犯的毒品数量参数来被判处死刑。

"问题是,为什么在腐败的犯罪行为中没有执行类似的参数,"他说。

总检察长认为,应该对腐败犯罪的犯罪人适用死刑威胁,可以使用犯罪人造成国家损失的参数。

《消除腐败法》中没有这些参数,导致许多腐败分子不能被判处死刑,尽管它花费了数十亿至数万亿卢比的公共资金。

"因此,只要在某些情况下没有特殊条件,如《消除腐败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就不能判处死刑,"圣布尔哈努丁说。

此外,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消除腐败犯罪法》第2款第(2)款解释中的"在某些情况下的短语"。因为,据他说,目前还不清楚。

最后,在某些情况下,短语可以通过许多专家进行多重解释。实际上,这种情况可能被滥用,以利于某些当事方。

第四,可以不止一次要求以司法审查(PK)形式提出法律文书。

同时,根据宪法法院的裁决,确定PK的规定只应按照《刑法》第268条第3款的规定一次。

需要共同注意的第五点是,申请宽大处理法院裁决的请愿人没有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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