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部知识产权司(DJKI)指出,在表演权利方面,创作者或版权所有者的直接许可证是不需要的。

2014年关于版权的第28号Undnag-Undang(UUHC)规定,任何用于商业目的的歌曲使用都获得版权创作者或持有者的许可,但为了方便获得许可,该法案已规定成立国家集体管理研究所(LMKN)作为一站式中介。

UUHC第23条第(5)款和第87条,商业行为者或商业公共服务用户只需集中支付一次版税,然后通过集体管理研究所(LMK)分配给相关权利的创作者和所有者(歌手,音乐家,光照制作人)。

「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义务已在2021年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管理的第56号政府条例中受到严格规定。第9条第(1)款解释说,每个在公共服务中使用歌曲或音乐的人都必须通过LMKN申请许可证,“Razilu作为知识产权总干事表示,引用DJKI的官方网站,6月19日星期四。

“这适用于各种形式的歌曲使用,从餐馆,咖啡馆,酒吧,迪斯科舞厅演奏到音乐会,”他继续说道。

必须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费也已在法律和人权部长的法令中明确规定,编号为HKI.2。2016年OT.03.01-02。

在音乐表演中,必须支付的版税为门票销售总收入的2%和免费门票的额外1%,或不需门票的音乐会制作成本的2%。

还有人强调,付款责任由活动组织者或营业场所所有者承担,而不是歌手或音乐家 - 除非他们也扮演组织者的角色。

通过向LMKN支付版税,不再需要版权创作者或持有人的直接许可,因为从法律上讲,权利已经实现。这为商业行为者提供了清晰度、便利性和法律确定性。

「版税支付过程中存在争议,可以按照《著作权法》第95条第(4)款的规定,通过调解达成和。提供此程序是为了使各方能够公平地解决分歧,而无需长期冲突,“Razilu总结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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