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GYAKARTA - 印度尼西亚的司法制度早已开始,甚至在这个国家独立之前。司法系统的创建是为了在社会、社会、文化和社会中保持秩序的平衡。那么。印度尼西亚的司法史如何?

印尼司法史

图蒂·哈瓦蒂(Tuti Harwati)在《印度尼西亚的司法》(Adherence in Indonesia)一书中,印度尼西亚的司法历史分为三段,即荷兰殖民时期、日本殖民时期和印度尼西亚独立时期。以下是完整的解释。

荷兰殖民时期,印度尼西亚人口分为三类,即欧洲群体、土著群体和中国群体。该条例基于第131条和第161条的Indische Staatsregeling(IS)。

在法规中,欧洲群体和等同者适用于荷兰的州法,也称为西方法。而Bumipetera群体适用于各自的习惯法。对于Bumipetra群体,如果有必要的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西方法律也适用。

对于中国和外国东方群体来说,他们遵循西方法律,有一些例外。西方、土著和中国群体在法律待遇方面的差异,也导致司法机构及其程序法存在差异。

欧洲群体及其等同地位的人的正义是Raad van Justitie和Residetie-gerecht。

对于Bumiputra群体和那些与该群体等同的人来说,Landraad作为日常司法系统和其他几个选择(如地区司法,州地区司法等)是必要的。

使用的事件法包含在Herziene Inlandscab Regulation(HIR)中。同时,爪哇和马都拉以外的地区被安排为Regency Buitengewesen或Rbg的一个区域。

荷兰殖民时期的司法制度如下安排:

2. 日本殖民时期的印尼司法史

当日本人1942年入侵印尼时,司法系统中的二元论被废除,因此机构面向所有群体。

程序法仍然指的是HIR和RBg,这符合1942年第22号Osamu Sirei(日本军弹法)的规定。

该法第3条规定,只要不违反军事政府的规则,所有以前的政府机构及其权力、法律和法律,只要不违反军事政府的规则,就保留了一段时间的有效。

根据这些规定,保留的司法机构包括:

3. 独立时期的印尼司法史 - 现在

1945年8月17日印尼独立后,法院制度没有变化。

在1945年宪法改版规则第2条中,法院的构成仍然是指1942年第34号法律。

修改始于1948年第19号法律颁布后。该法律旨在实施1945年宪法关于司法权力的第24条,并撤销1947年关于最高法院和总检察长办公室的组成和权力的第7号法律。

1948年第19号法律第6条规定,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司法界有三种范围,即:

当印度尼西亚成为联邦国时,RIS宪法中司法机构的安排范围比1945年宪法更广。

对于司法制度实施的担保人,KRIS 规定了任命,终止,解雇,熟练程度和法官个性的条件。

一般司法机构等现有的司法机构仍保留,包括斯瓦普拉加法院。

RIS宪法还规范行政司法及其执行条例。

司法制度的变化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变成统一国后再次发生。当时,KRIS不再被用作国家的基本参考,而是被临时宪法(UUDS)所取代。

这一变化本身就影响了司法机构。这是因为宪法不再了解地区或州,这意味着该地区的法院不再被称为宪法的实现。

接下来,1951年颁布了1951年第1号《紧急状态法》。《紧急状态法》被用作废除一些不符合《统一国》的法院的依据,包括逐步废除某些法院和所有传统法院。

通过1959年7月5日的总统令,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再次使用1945年宪法,该宪法至今仍在使用,尽管它经历了修正案。

自1945年宪法重新颁布以来,法院机构与以前的法院机构相差甚远。从那时起,Swapraja法院,传统法院,乡村法院再也没有见面,但司法机构已经改变和发展。

1970年第14号法律第10条规定,有四个司法环境,即:

这四个司法系统今天仍在使用。

以下是有关印度尼西亚司法界历史的信息。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增加VOI.ID 忠实读者的洞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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