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GYAKARTA – 引发Ria Ricis和Teuku Ryan离婚案件出现的问题之一是内在生活的问题。那么内在生活是什么呢?伊斯兰教对内在生活的看法是什么?
发表在Asy-Syari'ah上题为《伊斯兰法律分析和关于在印度尼西亚劳工家庭中实现非物质纳夫卡的积极法律》的著作:《伊斯兰法律期刊》说,在伊斯兰教中,婚姻中的生活分为两种,即物质生活和非物质生活(香料)。
物质生活指的是物质性质的物品,如住宅或其他需要成本的东西。虽然非物质生活(身体)包括各种事情,但其中之一就是与妻子关系良好。
同样,在NU Online网站上,有人解释说,精神生活是丈夫必须给予妻子的生活类型之一。这是Sheikh Wahbah al-Zuhaily在al-Fiqh al-Islami wa Adillatuhu j. IX,h. 6832书中 解释的,这意味着以下。
「妻子有若干物质性权利,包括嫁妆、生计和非物质性权利,如配对和良好关系和公平行事等。
根据Rizal Darwis的说法,M.H.I.在他的书《婚姻法中的内在纳夫卡》(Nafkah Batin)中解释说,丈夫必须给予并成为妻子的权利的内在生活包括善待妻子,照顾妻子和善待妻子。
在伊斯兰教中,需要以满足丈夫对妻子生物需求的形式提供内在生活。虽然在伊斯兰教中,这种生物需求的作用是一个争论,但有一种观点认为,在某些情况下,从丈夫到妻子的生物满足可能是强制性的。
关于丈夫给妻子有多少交配,有许多意见提出建议。其中一位是来自神职人员艾哈迈德·本·汉巴尔(Ahmad bin Hanbal),他说丈夫每四个月至少要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一次。然而,艾哈迈德·本·汉巴尔也考虑到了妻子的疏忽。
除了艾哈迈德·本·汉巴尔之外,其他神职人员还有不同的看法,即加扎利。相反,他要求妻子每四天至少一次的生物满足。但需求取决于双方。
如果丈夫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履行妻子的内在生活,而妻子不愿意接受这种待遇,直到她受到折磨,那么丈夫应该有两种选择来了解自己,即立即赋予妻子被性侵犯的权利或妥善释放她。
但是,如果夫妻不投票选择这两种选择中的一种,妻子可通过法官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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