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达 - 政府鼓励确保每项食盐进口政策都附有进口商吸收符合质量标准的国内生产食盐的义务。
这一举措被认为是重要的,因为进口政策不会削弱当地生产商的地位,同时仍然支持2027年国家食盐自给自足的目标。
根据海洋和渔业部(KKP)的规划文件,全国食盐生产目标从2025年的225万吨提高到2026年的250万吨。
提高目标反映了政府承诺加强国内生产,作为到2027年实现盐自给自足努力的一部分。
另一方面,中央统计局(BPS)的数据显示,2026年1月至5月期间,HS 25010093代码的工业食盐进口量达到约93.6万吨,比去年同期增长13.1%。
这种情况表明,国内生产的增加需要辅之以一项政策,该政策要求进口商吸收当地盐,因为如果没有这种机制,生产的增加并不一定伴随着保证盐农作物在市场上被吸收。
经济和金融发展研究所(INDEF)宏观经济和金融中心负责人穆罕默德·里扎尔·陶菲库拉曼认为,进口食盐政策应该基于准确的行业需求平衡,并有选择地进行,以满足国内无法生产的规格。
“进口政策必须伴随着分销监督,以防止进入消费市场,并与符合质量标准的本地盐吸收义务相结合,”Rizal说。
为了便于参考,进口商吸收当地盐的义务的规定以前由2017年关于控制海盐商品进口的第66号海事和渔业部长条例规定。
然而,该规定通过2022年第27号海洋和渔业部长条例被撤销,没有伴随任何替代规则,全面规范类似机制。
因此,尽管该法规已被撤销,但当地盐吸收原则被认为仍然需要在食盐进口管理中得到维护,政府应确保每份进口许可证都附有吸收符合标准的国内生产食盐的义务,以防止进口压低当地生产商的市场。
在实施过程中,控制食盐进口需要跨部委协调,即负责确保透明地编制需求和供应平衡的粮食协调部。
与此同时,贸易部负责确保进口批准不仅侧重于行政的完整性。
与此同时,工业部负责根据国内生产商尚未满足的规格验证工业需求。海洋和渔业部负责确保国家食盐生产能力成为制定进口政策的基础的一部分。
与此同时,关于加快国家盐业发展的2025年第17号总统条例规定,2027年的食盐自给自足目标是国家任务。
然而,这项授权需要转化为更具操作性的政策,其中之一是通过将当地盐的吸收义务作为进口许可的条件。
第15条规定,在供应中断或国家需求不足的情况下,在某些条件下,国家对盐的需求可以从其他来源得到满足。
然而,该规定被认为需要具有明确的,透明的和基于数据的参数,以便它不会成为在没有吸收国内生产的义务的情况下进口开放的漏洞。
因此,确定某些条件不应仅参考行业需求数据,还应考虑库存供应、国家生产能力以及当地食盐吸收的实现。
因此,进口政策仍然与2027年食盐自给自足目标保持一致,而不会减少国内生产商的市场机会。
与此同时,Praxa研究所经济学家Hardy Hermawan强调,政府需要确保进口食盐不会泄露到家庭市场,包括通过oplosan实践。
他说,监督分销是确保工业食盐进口不会扰乱消费食盐市场或当地生产的一个重要因素。
“确保进口食盐不会泄漏到家庭市场,包括通过oplosan,”Hardy说。
哈迪还认为,进口过程必须透明,公正,不受特殊待遇,政府应鼓励维护进口管理的完整性,以免在商业竞争中造成扭曲。
“确保食盐进口过程透明,公平和清洁,不对特定行为者有任何特权,”哈迪说。
此外,他说,只要能够为经济创造附加值,盐的进口仍然可以用于满足工业需求。
然而,哈迪表示,政府还需要以透明和可持续的方式开放食盐工业和贸易数据,同时加强对当地食盐农民的支持。
因此,进口食盐政策不仅要管理配额和许可证,而且获得许可证的进口商应该被要求证明当地食盐的吸收,特别是那些能够在国内生产的食盐类型。
在努力实现2027年食盐自给自足的过程中,政府希望确保进口政策与加强国家生产保持一致,因为如果没有明确的吸收义务,生产目标的增加可能不会伴随着国内生产食盐的市场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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