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达 - 通过建立Danantara对国有企业(SOEs)的治理转型被认为对SOE的法律地位和公共问责制产生了重大影响。在公司化方向加强的背景下,SOE的公共性质不应该受到侵蚀。
这一观点由雅加达Syarif Hidayatullah伊斯兰国立大学(UIN)的法律学者Fathudin Kalimas在2月9日星期一在印度尼西亚大学法学院介绍他的博士研究结果时发表。
Fathudin说,在Danantara成立后,国有企业管理的方向确实越来越强调公司逻辑。然而,他说,这种变化并不一定意味着国有企业作为国家工具为公众利益服务的义务。
“在Danantara之后,国有企业管理的热情确实越来越商业化。然而,从宪法上讲,国有企业的公共性质仍然不能被排除在外。这就是问责制问题出现的地方,特别是在国有企业官员的决定直接影响到公民在公共服务方面的权利的情况下,“Fathudin说。
他解释说,国有企业Persero处于一个独特的空间,它同时满足两个主要利益。一方面,它被要求是高效和有利可图的,但另一方面,它仍然承担着公共服务任务。
“国有企业Persero不能仅仅被理解为具有私人逻辑的实体,而且还包含内在的公共特征,这是不可剥夺的,”UIN Syarif Hidayatullah雅加达Poskolegnas研究和研究主任说。
Fathudin继续说,在国有企业的大规模重组和鼓励进一步公司化的Danantara的成立之后,这两个逻辑的紧张关系变得更加强烈。
他提醒说,宪法法院通过一系列裁决,包括宪法法院第48/PUU-XI/2013号裁决,已经确认国有企业不能完全被视为纯粹的私营实体,即使它们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存在。
Fathudin强调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关于国有企业官员的决定是否可以通过国家商业司法(PTUN)进行测试,法律观点尚未统一。
根据对2010 - 2025年PTUN判决的研究,他发现法官对国有企业Persero的公共职能进行了各种解释。 “关键问题不在于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而在于所执行的职能和权力来源。当国有官员行使公共权力时,例如在公共服务或PSO任务的背景下,该决定在规范上与PTUN进行测试相关,“Fathudin说。
据他介绍,这种方法符合现代国家行政法的演变,该法越来越多地采用功能方法。 “在这种范式中,主要标准不再是肇事者是谁,而是运行的功能和权力,”他说。
他举了荷兰、德国和法国等一些国家的例子,这些国家率先为执行公共任务的私人实体开辟了司法控制的空间。
“这些国家的经验表明,行政法官对非国家实体的监督的扩大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种普遍趋势。印度尼西亚不应该落后,特别是在保护公民权利的背景下,“法图丁说。
据他介绍,Danantara后的条件实际上要求加强更明确的问责机制,以便国有企业的转型不会导致法律监督的空白。
他建议加强PTUN的权力,使其成为对国有企业政策进行司法控制的工具。此外,为了防止对国有企业国家财富地位的双重解释,协调国有企业法和国家财政法被认为是紧迫的。
“国有企业的转型不应该牺牲法治原则。恰恰是在日益强大的公司化中,公共问责机制必须得到加强,“他说。
Fathudin的观点与他通过题为“2010-2025年国家业务管理司法争端对象合理性的国有企业公共职能”的论文获得印度尼西亚大学法学博士学位相吻合。
他希望他的研究能够为制定未来国有企业治理的方向做出重要贡献,特别是在确保商业定位不会消除国有企业对社会的宪法责任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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