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达 - 财政部税务总局(DJP)正式制定了一项新规定,该规定规定了作为税收努力的一部分,提出建议或提交某些公共服务的限制和阻止的机制。

该规定由税务总监Bimo Wijayanto于2025年12月31日签署的税务总监PER-27/PJ/2025号条例规定。

该条例为DJP提供了法律依据,要求公共服务提供机构限制或阻止对未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及其收取费用的纳税人的服务访问。

如第2条第1款所述,税务总监有权就征收欠税纳税人的税收提出建议和/或申请限制或阻止某些公共服务。

该规定解释说,限制或封锁可以适用于许多公共服务,包括访问法人管理系统(SABH),海关服务以及其他公共服务。

如果纳税人欠下至少1亿印尼盾的最终法律效力并向纳税人发出强制性信件,则可以提出阻止请求或建议。

然而,如果限制或阻止是为了支持对土地和/或建筑物的没收,则最低债务限制规定不适用。

限制或封锁的申请由税务办公室(KPP)的官员提出,无论是通过向DJP环境中的二级官员提出建议,还是直接向相关公共服务机构提出。

在进行研究后,根据规定的要求,可以批准或拒绝该提案。

此外,PER-27/PJ/2025还规定了重新开放公共服务限制或封锁的程序。

只有在纳税债务已偿还,税务法院的裁决已取消税务债务,已进行充分的没收,或纳税人已获得纳税申报的同意时,才能重新开放服务。

随着该条例的生效,税务总监第PER-24/PJ/2017号条例(该条例规定了有关海关准入的建议的实施指示)被废止并宣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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