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达 - 贸易部确保人们有权要求赔偿,如果他们获得的大米质量或奥布洛桑不合适,并且不符合包装上列出的剂量。

贸易部消费者保护和商业秩序司司长Moga Simatupang周五在雅加达会面时表示,1999年关于消费者保护的第8号法律对此进行了规定。

“第4条,消费者权利、舒适权、消费安全权、选择商品的权利、获得正确信息的权利、被听取的权利和获得指导的权利,”Moga说,ANTARA于7月18日星期五报道。

“这是得到适当和诚实的对待和服务的权利,获得赔偿的权利,”他补充说。

此外,Moga表示,消费者可以通过包括备忘录证据或支出发票来征求赔偿。

“每次我们购买,对,一定有发票或券,是的。这证明他在那里购物,那件物品,然后他要求与他买的地方交换,“Moga说。

但是,如果寻求赔偿的消费者发现困难,公众可以向非政府消费者保护局(LPKSM)和消费者争议解决局(BPSK)提出投诉。

“可以(报告),有LPKSM,有BPSK。作为消费者,(我们)必须有力量,“他说。

根据贸易部消费者保护和商业秩序总局(Ditjen PKTN)在62个摄政区/城市进行的包装状态货物(BDKT)的监测,观察和监测结果,发现98种大米产品中有30种的数量不符合规定或被拒绝,直到2025年3月。

作为对监督结果的一种后续形式,已于2025年4月17日在稻米和大米磨削企业家协会(Perpadi)的指导下,向大米包装商界参与者实施行政制裁。

此外,2025年4月,PKTN总局购买了35种大米包装,包括34种5公斤包装大米和1种2.5公斤包装大米,包括10个品牌。

由其数据加工的10个高级大米品牌的质量检查结果,只有一个品牌符合高级大米的质量要求,而其他九个品牌不符合质量要求,并以谴责信的形式给予行政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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