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达 - 2003年第19号法律界定的国有企业是一个商业实体,其全部或大部分资本由国家通过直接参与,来源于分离的国有资产。

作为国有企业,BUMN具有双重作用,即作为发展的代理人和商业实体。其中,BUMN作为国家在促进人民福利方面的延伸,但另一方面作为一个企业实体,BUMN也有义务盈利(以利润为导向)。

但是,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子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可能会出现亏损。当面对适用于国企本身的各种法律法规时,这种情况将成为一个问题。特别是如果损失被视为国家财务损失,而不是作为一个商业实体。

根据2001年第20号法律第2条和/或第3条,结合1999年《消除腐败犯罪行为法》第31号,BUMN的管理层和雇员可因涉嫌腐败行为而对国家财政造成损失负刑事责任。

K&K倡导者合伙人阿尔迪·安迪卡·优素福(Aldi Andhika Jusuf)表示:"这是BUMN董事在管理、监管和做出与BUMN日常业务相关的决策方面日常职责时所关心的问题。

Aldi解释说,关于董事的问责制,印度尼西亚法律秩序中有一个原则称为商业判断规则(BJR)理论,该学说成为保护董事会决策的重要支柱。该理论基本上规定,董事会不能对决策失误和/或公司亏损负责。

对此,K&K 倡导者评估,BUMN 内部的商业行为者必须全面了解与 BJR 实施以及国家财务管理相关的情况,以便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腐败指控有影响的公司可能遭受的损失。

为此,K&K倡导者被迫于9月16日(星期四)举行题为"企业经营判断规则和国家财政局在国有企业治理中实施"的网络研讨会。

印度尼西亚大学法学院国家行政法讲师迪安·普吉·努格拉哈·西马图蓬在网络研讨会上发言时强调,BUMN的概念是"所有权"(私人)而不是"控制",因此国家作为股东或资本所有者,而不是作为公共权力持有人或一般国家财政管理者。

因此,国家资本参与是分开的,目的是将治理和责任,包括权利和义务分开,转交给BUMN,而不是国家预算。"

"作为股东,国家不是像部级或机构那样管理公共财政来实现国家目标,而是在做生意,所以评估不是权威判断,而是商业判断",Dian解释道,他强调,同样适用于BUMN子公司,国家没有权利。管理它, 因为国家作为公共法人的权利只是建立 BUMN 。

如果国家希望子公司遵守有关其管理和责任的规定,国家必须拥有直接股份,不能直接通过公众的干预,因为它违反了违反行为原则。

Dian还强调了国有企业可能出现的法律不确定性,即执行损害国家的利益,因此,被视为错误的商业决策、公司政策和商业行动就是国家损失。

同时,K&K倡导者合伙人Wardaya解释说,《商业判断规则》(BJR)是一项规定,将管理层从公司权力和管理层权力范围内进行的公司交易中的责任中解放出来,有合理依据表明交易是谨慎和真诚进行的。

"BJR 理论旨在保护董事会,只要在权威范围内以充分谨慎和诚意进行。《有限责任公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也暗示了BJR原则,即审慎和诚信原则。然后,在《法律》第5条第3款中,国有企业强调了GCG(良好公司治理)要素中的BJR原则",Wardaya解释道。

他补充说,PT法还规定,如果董事会采取的政策被认为是适当的,即使公司可能遭受损失,也可以保护董事会。然后,在《BUMN法》第11条中,还强调适用于PT的所有条款和原则都受PT管制。

"这意味着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则也适用于国有企业",Wardaya总结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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