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达 - 政府继续努力在COVID-19大流行后恢复经济。

根据中央统计局(BPS)的数据,印度尼西亚在2020年经历了2.07%的经济增长萎缩,而前几年为5%。

然后,经济逐渐复苏,2021年GDP率为3.7%,2022年GDP率为5.31%。

然而,世界经济的复苏速度比预期的要慢,与一些抑制经济的外部情绪一致,从地缘政治问题,高利率趋势到粮食和能源危机。

破产和PKPU案件数量可以看出,这种情况对商业世界产生了负面影响。根据印度尼西亚五个商业法院的案件追踪信息系统(SIPP)的搜索,COVID-19大流行引发了破产申请增加和债务偿还义务延迟(PKPU)的趋势。

有关信息,2019年破产申请和PKPU的数量仅记录为435件。

然而,2020年申请数量急剧增加到635份,并于2021年达到峰值,申请量为726份。

然后在2022年,申请数量开始下降到625,直到2023年10月14日,已降至563份。

看到数据,2023年10月破产申请和PKPU的提交量仍然高于2019年的申请,当然,经济不能说完全复苏。

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外部压力和情绪担心会限制国民经济复苏。

另一方面,政府将依靠并追求有利的国内形势和条件,并提供一些刺激刺激国内经济的激励措施,并为私营部门提供法律保障和商业确定性。

法律保障和确定性旨在成为印度尼西亚商业便利性的路径之一,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商业便利性指数(EoDB),印度尼西亚在世界排名中排名第73位,从2018年到2020年。

与此同时,在东盟,2020年印尼的EoDB指数仅为69.6,低于越南69.8;文莱70.1;泰国80.1;马来西亚81.5,新加坡86.2。

便利性等级旨在成为每个希望在管辖区投资的投资者的指南和基准。

EoDB被认为代表了国家实体确保市场准入便利性,所有权保护和商业部门监管确定性的能力评估。

此外,政府在2020-2024年国家中期发展计划(RPJMN)中包含的改善刑事和民事法律制度的优先计划中设定了三点指标。

这三个指标包括印度尼西亚在合同执行方面的EsoDB排名,印度尼西亚在破产解决方面的EsoDB排名,以及印度尼西亚在获得信贷方面的EsoDB排名。

作为实现法律制度改善的努力之一,政府还在2020-2024年期间国家立法计划(Prolegnas)中提交了关于破产和PKPU的第37/2004号法律修正案法案。然而,直到现在,修订案还没有讨论过。

经济方面

Hadiputranto的高级合伙人兼投诉解决和重组与破产实践小组负责人Hadinoto和合伙人Andi Y Kadir透露,破产过程和PKPU不仅是法律方面的问题,而且涉及经济方面。

“在债务重组过程中,我们不仅谈论基础设施(第37/2004号法律)是否足够,而且谈论债权人和(债务人)公司的回收率,他们通过PKPU流程已成为健康的公司,甚至成为僵尸公司,”他解释说,10月20日星期五。

安迪说,第37/2004号法律的适用缺乏一致性导致债务重组过程拖延,回收率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地位不平衡,使印度尼西亚的融资成本高于其他国家。

事实上,他说,《破产法》和PKPU的崇高精神和理想,即通过特殊司法机构重组和和平,确保争议解决公平、迅速、公开和有效地生效,以便为商业世界创造确定性。

“成本融资率较高最终实际上干扰了经济复苏,”他说。

他举了一个例子,关于是否简单证明债务的争论,其中这个问题是破产申请和PKPU中广泛争议的要点之一。

此外,安迪说,第37/2004号法律实际上规定,协议中提到的仲裁条款不排除商事法院审查它的权力。

然而,根据安迪的说法,发生的事情恰恰是仲裁条款,用来宣布商事法院无权。

“现在发生的事情实际上是一种挫折,因为实际上文章是安排的,以免引发辩论,”他解释说。

安迪补充说,信贷协议受外国法律约束,是否仍然可以或不可以在印度尼西亚申请破产或PKPU。

“这往往是不一致的。事实上,商事法院本应接受,因为商事法院无法审查,这将使受外国法律约束的所有信贷协议案件的和解都出台。这实际上对印度尼西亚的法律发展也不好,“他解释说。

安迪说,有一种趋势是,法律,其精神和目标是重组与和平,现在经常被用作收取债务的工具,或者与重组相反。私营部门和国有企业(BUMN)经常发生这种情况。

印度尼西亚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PSHK)的创始人,也是UI法学院的讲师,也是最高法院司法更新小组的成员,Aria Suyudi透露,自第37/2004号法律颁布以来,PKPU经常被用作收债的最容易手段,而不是进行和平或重组。

Aria透露,破产程序和PKPU被利用为争议策略的趋势,尽管它们不符合破产声明的要求类别。

“这使得破产和PKPU不能按照其应该的功能运作,”他解释说。

危机出生

破产法和PKPU不能与一个国家的经济状况分开。

1997-1998年货币危机导致的《印度尼西亚破产法》本身。

当时货币动荡期间公司应收账款偿还债务的问题是一个紧急问题,必须立即解决。

债务人和债权人需要通过特殊法院公平、迅速、公开和有效地解决争端,以处理、审查和裁决破产和PKPU领域的各种争端。

出于这个原因,1998年4月22日制定了关于破产法修正案的第1/1998号Perppu,该法随后于1998年9月9日通过为关于破产法(UUK)的第4/1998号法律。

六年后,由于若干缺点,第4/1998号法律被撤销并修订为至今有效的第37/2004号法律。

第37/2004号法律已有近二十年或确切地说是19年,当然,根据其当前的条件和形势,需要一些调整和加强,以符合动态发展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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