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达 - 总检察长办公室与四家电信运营商合作,在执法的背景下促进窃听过程。然而,根据观察员和数字事务活动家的说法,这种合作是问题性的。

此次合作是与PT Telekomunikasi Indonesia Tbk(Telkom),PT Telekomunikasi Seluler(Telkomsel),PT Indosat Tbk和PT XLSMART Telecom Sejahtera Tbk进行的。

青年情报总检察长(Jamintel)Reda Manthovani解释说,此次合作将使调查小组更容易访问有限的数据和信息。

Reda在周三(2025年6月25日)的一份书面声明中表示:“本协议的注重集中在执法背景下交换和使用数据和/或信息,包括安装和操作信息窃听装置和提供电信信息录像。

然而,AGO的入室盗窃引起了各界的批评。此外,检察官办公室没有入室盗窃法,因此这项政策有可能侵犯个人数据保护的权利。

电信专家兼印度尼西亚ICT研究所执行主任Heru Sutadi表示,检察官办公室,警察,反腐败委员会(KPK),国家情报局(BIN)或其他拥有此类权力的机构等执法官员的窃听仍应谨慎和法律规定进行。

Heru表示,总检察长办公室与四家电信运营商签署谅解备忘录(MoU)引发了公众对侵犯个人数据保护的担忧。

“如果基于电信法(法律),窃听是由有权进行窃听或所谓的合法拦截的执法官员允许进行的,”Heru说。

“只是没关系,缉获必须不分青红皂白地进行。必须明确谁被缉获,为什么被缉获,什么案例,以及有期的时间,“他补充说。

法律拦截是执法官员在法律依据的许可和官方授权下进行的缉毒活动。目的是在调查腐败、恐怖主义或毒品等严重案件时收集证据。

出于这个原因,他强调了缉毒活动审计机制的重要性,以便对这些活动进行追究责任并防止滥用职权。

“不要让,窃听然后成为案件以外的间谍工具,可以窃听,”他说。

众议院议长Puan Maharani也警告说,检察官办公室可以对个人数据进行潜在的侵犯。虽然执法非常重要,但Puan强调,检察官办公室必须继续关注保护个人数据的权利,因为隐私权利是宪法权利。

瓦尤迪·贾法尔说,没收不能当局进行,因为本质上限制了一个人的人权。因此,他判断,对没收的限制必须存在。其形式可以是规定,例如没收必须获得法院命令或具有足够证据的案件。

「一般来说,你不能监控它,”Raksha Initiatives的数字政策研究员Wahyudi Djafar说。

2021年关于2004年关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检察官办公室的第16号法律修正案的第11号法律第30 C号规定,“捕获是基于特别法案,该法案规定了捕获并在犯罪行为领域组织监测中心。

但华育迪强调,《缉毒法》尚不存在,因此检察官办公室没有规范缉毒限制的条例。

没有明确的窃听限制,Wahyudi评估说,检察官办公室可以持续访问数据,通过与AGO达成协议的rovider-providertelekomunikasi对个人通信进行持续窃听。

「这极大地威胁着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利,”瓦育迪总结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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