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达——世界上每一个出生的人都会自动拥有一项必须得到他人尊重的人权。作为对权利的支持, 全能的上帝无一例外地利用了理智和良知。这些权利各不相同,其中之一是政治权利。

在国家生活中,公民有权得到保护、预防以及人人享有的侵犯人权和剥夺人权的可能性。国家有义务确保人民的权利得到适当执行。

另一方面,人民也有权选择或参与以国家规定的方式决定国家的未来。然后从片断中得出了"政治权利"一词。

了解政治权利

萨吉普托·拉哈德霍解释说,权利是保护法律赋予的每一个人利益的权力。即,权利必须归人所有,必须给予拥有权利的人。

同时,安德鲁·海伍德的政治观点是一个国家的活动,旨在创造、维持和修正他生活的一般规则。

它不能脱离冲突与合作的症状(政治是他们生活的活动低谷,因此与冲突与合作的表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从认识上,政治权利或政治权利一般理解是人民参与和参与一国政府活动的权利。

因此,这项权利与公众参与选举的自由密切相关,无论是选举还是当选。两者都是为了参与一国政府管理其人民生活的活动。

然后,这种自由的存在被解释为个人作为领导人候选人的权利。此外,这项权利还与个人在选择一个国家的立法机构、摄政者和总统时享有自由有关。权利还包括建立政党、联盟的自由等。

政治活动中的人权规则

《第45号法律》对实际政治活动中的公共自由进行了规定,这是印度尼西亚法律的准则。例如,1999年《人权法》第39条第43款第(1)款。

该条规定,每个公民都有权根据法律和条例,通过直接、公开、自由、保密、诚实和公平投票,在平等权利的基础上当选和投票。

规则通过投票明确规定个人在选举活动中的自由。除选举外,政治权利还反映在公开表达意见的自由上。

印度尼西亚的舆论自由是1998年关于公众见解自由的法律第9号规定的。这项法律是人民敦促新秩序政府的结果,新秩序政府在其权力下的权利被限制了近32年。

印度尼西亚受政府限制的政治权利案件的例子

众所周知,政治权利是公民享有的权利,而国家原则所接受的权利是民主原则,印度尼西亚的情况就是这样。即,任何被记录为印度尼西亚公民的人都有权参与政府活动。

在《印度尼西亚历史》中,政治权利被新秩序政府短暂压制。当时,政治活动由有权势的人物控制,而人民的参与相当有限。其中一项限制,如表达意见的权利,成为政治活动的要素之一。

印尼的政治自由始于1998年的改革运动,当时苏哈托执政几十年的政权终于倒了。自那时以来,印度尼西亚的政治权利越来越好。

为了支持人民的政治权利,阿德里亚努斯·巴瓦梅内维在题为《公民政治权利的实现》的文章中提到了几件可以做的事情,即如下。

每个公民都必须能够利用他作为一个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无论是投票权还是当选权、表达意见权等等。 每个公民都有参与的自由。 政府应该能够保护和监督公民的政治权利。 参与选举,参与批评和建设政府的车轮。 国家赋予政治权利。有关手段包括选举或地方选举,因此可以执行公民的政治权利。 政治中所有预先确定的规则都必须由所有公民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那些不遵守政治规则的人,也可能受到制裁。 国家承认人民积极参与决定治理形式。 让每个公民都明白,政治权利对一个国家或地区今后5年的进步具有非常大的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就公民政治权利的适用问题进行了谈判,在性别、社会阶层以及人力资源的改善方面没有任何猜测,特别是在教育领域,并在每个区域就政治权利的重要性进行了磋商,特别是随着时代的进步或全球化的发展。 国家承认人民积极参与确定政府执行形式。 给予每个公民在政府制度中享有平等地位的自由。 实行民主政制 一个开放和负责任的政府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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