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达 - 对违法儿童(ABH)的恢复性司法的适用最近成为一场争论。原因是,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逐年增加。

最近几周,来自南苏门答腊巨港的网友传给了不愉快的新闻。一名仍在初中的学生AA(13岁),因强奸而死亡,并杀害了四名同样未成年人。四名肇事者是IS(16),MZ(13),MS(12)和AS(12)。在犯下这种野蛮行为后,四名受害者甚至自豪地向他们的伴侣讲述了他们的行为。

除了主要嫌疑人IS外,另外三名嫌疑人,即MZ,MS和AS,也没有被拘留。他们被存放在社会孤儿院,以康复有Indralaya法律问题的儿童。与此同时,IS在巨港警察拘留中心苦苦挣扎。

巨港强奸和谋杀案起的情况下,恢复性司法的适用作为儿童犯罪者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一方面,恢复性司法的适用对于ABH被认为是不公平的,特别是如果它看到了同样是儿童的受害者。但另一方面,一些意见指出,以相互尊重的司法解决刑事案件是最合适的。

JFB&Partners印度尼西亚法律顾问,基本上,如果儿童超过12岁而未满18岁,则儿童可以对所犯罪行为负责。这符合《少年司法系统法》第1条第(3)款。

然后,在《SPPA法》第32条第(2)款中,规定拘留儿童只能在儿童已经14(十四)岁或涉嫌犯下犯罪行为的条件下进行,并处以七年以上徒刑。

但是,在解决少年犯下的刑事案件时,必须通过转移优先考虑相互尊重的正义。

恢复性司法或恢复性司法 是涉及所有相关方但仍然依注于公平解决和恢复或恢复原始状态的方法。

法律和人权部人权司司长(Dirjen HAM)Dhahana Putra也强调了ABH的增加趋势。Dhahana承认,谋杀和涉及儿童的性暴力等犯罪案件的增加引发了人们的疑问,即如何有效地恢复性方法对ABH。

他解释说,在印度尼西亚,恢复性司法是通过2012年关于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第11号法律制定的。就形式而言,该法规是印度尼西亚刑事司法的里程碑,具有偏见恢复性司法。《SPPA法》第5条第(1)款规定,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必须优先考虑恢复性司法方法。

关于巨港AA的谋杀和强奸案,社区在恢复性司法方法方面分为两个阵营。第一库布希望肇事者得到尽可能好的惩罚,因为他们犯下的罪行超出了纳拉尔,大多数人。但其他阵营则相反。

法医心理学家Reza Indragiri Amriel表示,即使儿童犯下的严重案件,修复性可以优于诉讼或通过法院途径解决争端。礼萨透露了支持这一说法的一些原因,他意识到这一说法在当今社会中并不那么受欢迎。

“在时间和预算效率方面,预算回收比诉讼低。这意味着国家可能会大幅节省,“礼萨说。

与此同时,在肇事者方面,恢复性司法有益于最大限度地减少累犯主义的可能性或一个人犯罪行为的发展。最后,根据Reza的说法,当通过恢复性司法达成赔偿协议时,受害者获得赔偿的可能性更大。

“犯下犯罪行为及其和解的儿童恢复性司法,累犯水平低于处理诉讼的儿童,”他解释说。

礼萨补充说,如果每个案件都被迫通过诉讼提起,那么发生的事情将是收费损失或非常严重的损害。因为根据他的说法,诉讼程序只是一种耻辱和复仇。

“因此,无论我们有多悲伤,无论我们有多悲伤,都有必要为常识提供空间,仔细考虑恢复性司法的应用,”Reza补充道。

巨港警察局局长Harryo Sugihhartono证实,四名肇事者有意识地犯下了行为,身体健康。不仅如此,从对警察肇事者的检查结果来看,还提到了四人强奸AA的动机,因为他们想引导他们的欲望。众所周知,肇事者沉迷于色情内容。

临床和法医心理学家卡桑德拉·普特兰托(Kasandra Putranto)强调,对于法律制裁达到七年的行为,当然不能应用原则性司法,因为国家有义务通过确保意识到所犯错误和威慑作用的功能来保护公众,即使肇事者未成年。

「如果有强奸、谋杀,就需要看看四名肇事者在每一系列事件中的作用如何。也许从说服、实施暴力、强奸到谋杀。必须查看各自的作用,看看可以实施的法律制裁,“卡桑德拉说。

「恢复性司法等限界。当有某些行为时,威慑的可能性吗?当然,如果没有(威慑效果),必须对其他人进行保护,不要让它再次发生,因为肇事者没有被威慑,“卡桑德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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