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961年联合国单一公约及其对印尼大麻法规的影响
大麻植物的照片插图(Felix Dufour / Unsplash)

雅加达-联合国(UN)委员会已将大麻从其世界上最危险的毒品清单中删除。这样,1961年联合国关于大麻危害的公约的结果就不再适用。数十年来,联合国公约的规定如何影响包括印度尼西亚在内的世界范围内的反大麻法?

联合国麻醉药品委员会于12月3日星期四启动CNN,批准了世界卫生组织(WHO)根据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从《 IV议程》中移除大麻和大麻树脂的建议。第四议程中对大麻的命名将大麻及其衍生物与海洛因和其他阿片类药物归为同一类。

大麻不仅被视为“高度成瘾且对犯罪负有高度责任”。该公约还将大麻标记为“具有非常有限的医学或治疗价值的高度危险植物”。 12月2日星期三举行的投票决定,大麻及其树脂将不再被列为最危险的物质。投票还承认了大麻的医疗益处。

收集的票数为27-25票,以重置大麻和大麻脂的地位。投票赞成的国家包括美国,英国,德国和南非。同时,巴西,中国,俄罗斯和巴基斯坦等国家投票反对。

此举在很大程度上具有象征意义,可能不会对许多国家的政府控制麻醉品的方式产生直接影响。但是,这可能会推动在要求联合国指导的国家中使医用大麻合法化的努力。

联合国公约和印度尼西亚麻醉品法

1961年《联合国公约》对世界各国如何规范大麻植物的法规产生了重大影响。在印度尼西亚,1961年《联合国公约》被采纳为2009年第35号法律(UU)。

通过该公约,联合国规定了印度尼西亚和联合国其他会员国必须批准的法律产品。对于印度尼西亚,批准书自动撤销了殖民法Verdoovende Middelen Ordonnantie,取而代之的是第9/1976号法律。

从那以后,人们开始对吸毒者定罪。奖励不是开玩笑。从监狱到来世门票。此后,印度尼西亚再次更改了国家麻醉品法。引用相同:联合国公约。

第一项修正案是在1971年批准了《联合国精神药物公约》。该批准被采纳为关于精神药物的第5/1997号法律的制定。此外,根据1988年联合国《消灭非法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的结果,印度尼西亚将第5/1997号法律改为关于麻醉品的第22/1997号法律。

最后,印度尼西亚将第22/1997号法律更改为关于麻醉品的第35/2009号法律。这最后的改变-仍然遵守1988年联合国公约的诺塔贝纳-是迄今为止消灭麻醉品的法律依据。此外,该修正案还建立了国家麻醉品局(BNN)作为专门处理根除麻醉品滥用的国家机构。判刑也是根据该法律执行的。

忘记联合国公约

根据麻醉品卫生联盟的一项联合国历史性决定,对大麻在国际麻醉品政策中的地位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它不再是科学发展及其在医学界的应用的障碍。因此,他们呼吁印尼政府也开始开放对家用医用大麻的潜在使用。

“健康禁毒倡导联盟呼吁印度尼西亚政府也开始在该国开放潜在使用医用大麻。作为具体步骤,政府需要采取后续行动,颁布法规,允许将大麻用于医疗目的”,麻醉药品倡导联盟的声明说。 VOI。

由Rumah Cemara,ICJR,LBH Masyarakat,IJRS,Yakeba,EJA和LGN组成的联盟长期以来一直在宣传大麻的药用潜力。最近,他们还陪同三名脑瘫儿童母亲,他们向宪法法院提交了对《麻醉品法》进行司法审查的请愿书,该法禁止将第一类麻醉品用于健康目的。

激进主义者认为,这一机会应被用作印尼政府全面改革其麻醉药品政策的动力。他总结说:“联合国的投票结果可以被用作医学上的合法性,包括印度尼西亚在内的所有成员国都必须遵循,这始终是指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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