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达 - 宪法法院(MK)批准了对2016年关于残疾人的第8号法律的测试请求,并表示慢性病可以通过医疗人员的评估被归类为残疾。
“批准申请人的部分请求,”首席法官Suhartoyo说,他宣读了3月2日星期一报道的ANTARA第130/PUU-XXIII/2025号判决。
MK在其法律考虑中强调,承认慢性病的存在作为一种身体残疾,并不总是显而易见的,对于确保残疾人权利的法律保护的有效性至关重要。
根据最高法院的说法,如果没有这种承认,身体功能明显受限但没有明显的身体迹象的个人可能会失去获得各种形式的法律支持和公共政策的机会。
因此,最高法院认为,法律需要确保不仅向那些具有易于视觉识别的健康状况的残疾人提供保护,而且还向那些影响隐藏的残疾人提供保护,但同样阻碍了他们开展社会,教育和工作活动的能力。
“承认慢性病为身体残疾,并不总是显而易见,是确保对残疾人的法律保护不是象征性的,而是可以在日常生活中切实感受到的重要因素,”宪法法官Enny Nurbaningsih说。
在这项请求中,学生Raissa Fatikha和讲师Deanda Dewindaru测试了《残疾人法》第4条第1款的解释。他们希望将慢性病归类为残疾人。
Raissa本身就是慢性病患者,自2015年以来被诊断为慢性疼痛神经病(胸部出口综合征),而Deanda自2022年以来被诊断为自身免疫性疾病。
在这一点上,MK表示,各种长期慢性疾病,特别是与慢性免疫系统和炎症障碍有关的疾病,最终会影响个人进行日常活动的能力。
根据这一理解,承认慢性病的功能性影响不是为了自动将医学类别转换为法律类别,而是为了确保一个人不会仅仅因为他的疾病并不总是明显地看到而失去获得法律保护的途径。
“因此,承认各种慢性疾病为残疾人是一个重要步骤,以确保患有这种疾病的个人继续在社会和经济生活中获得平等的机会,”Enny说。
与此同时,为了确定慢性病包括残疾类别,MK认为,残疾人法第4条第1款和第2款的依据已经确定了各种残疾,同时强调通过医疗人员的评估过程确定一个人是否为残疾人。
Enny解释说,评估机制不是为了限制获得法律保护的途径,而是为了评估一个人的身体功能的局限性,所需的支助需求,以及条件对个人执行日常活动的能力的影响。
另一方面,尽管慢性病在医疗人员评估中符合残疾类别要素,但最高法院强调,这种承认具有非常具体的目的,即确保在适当获得方面实现平等。
因此,残疾地位不能被视为强加给符合医学标准的每个人的义务。因为,一个人可能符合获得残疾人保护的资格,但此人仍然有权决定如何在社会和法律空间中确定自己。
“换句话说,这种地位必须被定位为可使用的权利或权利要求,而不是必须接受的状态或接受的义务,”Enny说。
第4条第1款的解释(1)残疾人法实际上已经描述了各种身体残疾,例如截肢,瘫痪,瘫痪,瘫痪,脑瘫,中风,麻风病,以及小人的状况。
然而,根据法院的说法,该条款的解释的措辞是开放的(非限制性的),因此所确定的几种疾病条件并不意味着封闭的限制,而只是作为一般条件的说明。
Enny解释说,这种公式可以打开一个空间,以便根据科学,医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对身体功能限制的社会背景的理解,动态地理解各种身体残疾。
因此,第4条第1款的解释中规定的身体状况类型不能成为拒绝承认明显导致长期身体功能限制的其他条件的理由。
基于此,最高法院在裁决中解释了《残疾人法》第4条第1款a项的解释规范:
“身体残疾人是指运动功能受损,包括截肢,瘫痪或僵硬,截瘫,脑瘫(CP),中风,麻风病和儿童,以及在经过由医疗专业人员评估后患有其他慢性疾病的人,这些专业人员是自愿选择的慢性病患者或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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