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达 - Jokowi RELAWAN(ReJO)支持国家警察总长Listyo Sigit Prabowo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众议院委员会III的听证会(RDP)中提出的解释,该解释强调了保持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直接领导下的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警察(Polri)地位的重要性。
“国家警察局长的观点不仅仅是关于体制结构,而是关于国家建筑,执法效率,国家稳定以及总统作为政府首脑和国家元首的领导力的力量,”ReJO HM Darmizal总书记于1月28日星期三告诉记者。
ReJO强调,根据1945年《宪法》第30条第(4)款的规定,将国家警察直接置于总统之下具有强大的宪法基础,该条款强调国家警察是维护公共安全和秩序的国家工具,并维护法律。2002年关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警察的第2号法律明确规定,国家警察隶属于总统。
“因此,将国家警察置于某个部委之下的想法没有宪法紧迫性,甚至有可能产生一种新的解释,与1998年后国家改革的精神背道而驰,”他说。
ReJO认为,将国家警察置于部委之下,实际上会削弱总统在控制国家战略职能方面的作用,特别是国家执法,国内安全,政治和社会稳定
“总统是人民直接授权的持有人。如果国家警察隶属于部长(总统的助手),那么就会出现额外的官僚层,这可能会系统地阻碍有效和迅速的决策,模糊指挥链,并有可能降低对总统的直接问责制,“Darmizal说。
Darmizal进一步解释说,在国家危机,社会冲突,恐怖主义威胁或跨国犯罪的情况下,速度和指挥的清晰度是关键。部委下的结构实际上有放缓国家反应的风险。
“我们Depimnas ReJO认为,将国家警察置于部委之下,为执法政治化开辟了更大的空间。部长是政治职位,而国家警察必须作为专业,中立和独立的机构,“他说。
据达米扎尔称,全球经验表明,拥有强大总统制度的国家,如美国、韩国和法国,将国家警察机构直接置于行政首脑之下,而不是置于特定的政治部长之下。
“这种模式已被证明可以保持调查的独立性,执法人员的专业精神以及公众对法律的信任,”他说。
此外,他继续说,在印度尼西亚进入改革时代直至佐科·维多多总统领导的时期之后,国家警察在透明度、问责制、系统现代化和基于恢复性正义的执法方法方面进行了重大转型。
“ReJO认为,急剧改变机构结构反而有可能破坏正在进行的改革的一致性,并造成不必要的体制冲击,”他说。
与此同时,ReJO M Rahmad秘书长再次强调,国家警察必须继续直接隶属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
“任何可能削弱总统在安全控制和执法方面的立场的努力都必须在理性和宪法上被拒绝,”拉赫马德说。
根据拉赫曼的说法,加强国家警察应该集中在提高专业水平,监督和公共服务上,而不是在不紧迫的结构变化上,并有可能削弱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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