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达 - 警察安全与战略研究所(ISESS)研究员Bambang Rukminto评估说,宪法法院(MK)的决定要求国家警察成员在想要担任公务员时辞职或退休,是将国家警察机构恢复其主要职能的重要步骤。
根据Bambang的说法,宪法法院第114 / PUU-XXIII / 2025号的裁决证实,国家警察必须根据2002年关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警察的第2号法律的授权,作为保护,保护,公共服务,维护kampibmas和执法领域的国家授权书的持有者,回到其任期。
“宪法法院的这一裁决提醒了法律授权的国家警察的主要职能。国家警察必须专注于其主要职责,而不是警察结构以外的职位,“班邦于11月13日星期四告诉VOI。
他解释说,宪法法院的裁决符合2011年关于制定法律法规的第12号法律,该法规定了秩序和上级法治下级法治的原则,即更高规则排除了更低的规则。
“这意味着警察局长的条例,甚至总统条例也不应与法律相冲突。到目前为止,将国家警察成员安置在结构之外的借口是根据部委或机构的要求和警察局长的任务来执行的。然而,随着宪法法院的这一裁决,这个基础不能再维持下去,“他说。
此外,班邦强调,条例中的附加解释,如果与法律的条例相冲突,则没有具有约束性的法律效力。
“法律法规机构的地位高于其解释。因此,它不能作为采取法律行动的基础,“他补充说。
班邦继续说,通过这一决定,目前担任公务员的国家警察的所有成员都必须投票撤回该机构或辞职,以便在相关部委或机构中改用公务员(PNS)的地位。
“所有人员都应撤出或有选择将其身份移交给公务员或提前退休。这是必须执行的法律后果,“他说。
关于在警察外担任战略职位的警官可能出现内部抵抗,班邦认为这是自然的。但是,作为执法人员,他们仍然必须遵守具有永久法律效力的裁决。
“个人抵抗必须存在,但作为执法官员,你也应该遵守既定法律。宪法法院的裁决是最终的,没有上诉,“他说。
他补充说,部委和机构之间的协调仍然可以进行,而不必将警察人员活跃放在机构的结构中。
“如果有部门自我或个人自我,政府必须准备一个制度,以便协调继续有效运行。因为基本上所有机构都是为了国家的利益而形成的,而不是个人或机构的利益,“他总结道。
众所周知,宪法法院(MK)裁定,在警察局外任职或民事职位的警察成员必须辞职或退休警察局。
宪法法院在第114/PUU-XXIII/2025号裁决中,还废除了这些条款,这些条款一直是活跃警察占用公务员的漏洞,而不必事先放弃其会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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