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GYAKARTA - 在刑事司法制度中,证明是决定被告命运的最重要阶段。法官不应在没有任何有效和令人信服的证据的情况下判处人罪。根据法律原则,至少必须有两份有效证据,以便法官能够公平判决。
证据是与法庭正在审查的刑事事件有关的一切。这些证据用于说服法官指控被告的指控是否属实。有有效证据,法律程序变得客观,避免主观判断。
1981年关于刑事诉讼法的第8号法律(KUHAP)明确规定了在法庭上合法使用的证据类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4条第(1)款,有五项证据得到认可,即证人证词、专家证词、信件、线索和被告陈述。
这五项证据在证明刑事案件方面具有不同的功能、价值和作用。以下是解释。
证人证词是《刑法典》中提到的第一个证据工具,在刑事案件中最常用。几乎一例刑事案件涉及证人证词,因为证人是看到、听到或亲自经历犯罪事件的一方。他们的证词帮助法官小组更清楚、更准确地理解事件的年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条第27款的规定,证人证词是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之一,其形式是证人对自己听到、自己看到和自己经历的刑事事件的证词。
要使证据被判定为有效,证人必须在法庭上宣誓,证词应直接作证。此外,至少需要两名证人才能使证词具有足够的法律效力。
除证人外,法官还需要专家提供资料,以澄清刑事案件中的技术或科学事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条第28款,专家证词是人提供的证词,他方对为审查而揭露刑事案件所需的事项具有特殊专业知识。
专家声明通常用于需要技术分析的案例,例如法医、金融、技术或医学案件。专家有义务根据其能力和专业经验发表意见。专家证书可以书面或口头提供,具体取决于考试的需要。
实践中,专家的意见并不总是具有法官的约束力,而是作为裁决案件的重要考虑因素。法官有权判断专家证词在多大程度上是相关和可信的。因此,专家证人的正直和专业知识是证据过程中的重要因素。
接下来的证据是信件。《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解释说,这封信可以以授权官员或以就职宣誓书为由的其他文件作出的官方判决的形式。这些文件包括事件记录、官方报告、专家证书和与法律事件有关的其他文件。
信件具有强有力的证据效力,因为它们是书面的,可以合法验证。官方文件,如真实契约、法医实验室结果或国家机构法令,可用作有效证据。此外,技术的发展还允许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被认定为证据。
线索是一项事实与另一项与犯罪行为有关的事实之间关系的证据。《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线索是从证人陈述、信件或被告的陈述中获得的,这些陈述相互联系并形成相应性。这些线索可以帮助法官找到事件的物质真相。
线索可以采取行动、情况或事件的形式,表明犯罪行为确实发生,肇事者是谁。例如,现场的脚步,闭路电视录像或根据证人陈述处理犯罪现场的结果。所有这些要素都可以为法官在判断真相时形成逻辑结论。
被告的证词是《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的最后证据。这些证词是被告在法庭听证会上关于他所犯、知道或自己犯的行为所述。被告的证词也应在听证会上提出。
《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被告有权自由向调查员和法官作证,而无需皮哈的压力。这些证据可以证实其他证据,但不能作为唯一的证据。因此,被告的供词必须得到至少一份其他证据的支持,以便在法律考虑中使用。
被告的证词往往是理解犯罪行为的动机或背景的重要材料。但是,为了维持正义,法官仍然必须判断证词是否真的,与其他证据一致。
上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五项刑事证据在法庭上寻求案件真相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官必须使用至少两项有效证据来作出判决。因此,正义可以基于有效的证据,而不仅仅是指控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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